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分割吗,土地承包经营权离婚时怎么分割

我国农村普遍实行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承包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由于各地发包方式的不同,当事人承包土地时间与婚姻成立时间不一致,各地不同的乡民合同使得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难度较大,情况变得复杂。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分割

)结婚后以一方名义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或者领取经营权证的,应当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夫妻双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承包主体资格的。 解除婚姻关系的,按照民法有关共有物的的原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在承包土地在后不损害经济价值的,承包人的考虑离婚后赡养老人、子女抚养和当事人双方身体状况、谋生能力等具体情况,可合理进行。 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承包土地归一方经营,经营方可以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另一种情况是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属于城镇居民,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当归非城镇居民一方所有。

)2)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籍迁入的。 离婚时要求分割的情况也必须区别情况处理。 第一,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照1995年9月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通知》《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划分土地承包责任田的,无论离婚当事人是否属于同一经济组织,迁居方在离婚时均按分割《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女方结婚,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承包人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女方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承包人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如果将迁入地承包土地的份额进一步划分,另一方土地面积将减少,迁入地将增加承包土地,失去公平性,影响农村稳定。 二是一方结婚后户口迁移的,由落户村集体采取“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在集体居留地、开垦地、他人归还的承包地补足该户承包土地面积的,由迁移方在离婚时将分割承包土地经营权原则上增补部分归婚姻转移方,但有该承包商其他成员份额的,予以扣除。

)3)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籍未转移的,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未转移的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支持离婚时,当事人已实际耕种的土地,因承包方原因未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也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无法通过司法权力确认当事人是否拥有实际耕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对实际耕作的土地要求分割处理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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