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朱老师和赵先生结婚了。 第二年,朱老师从单位租了一套两居室的公营住宅。 2002年小赵生了孩子。 2004年,赵先生因卵巢癌接受了卵巢摘除手术。 手术后,赵女士全力抚养儿子,由于各种理由和丈夫的感情恶化。 目前,双方面临离婚,双方都想取得该房屋的租赁权和儿子的监护权。
争论的焦点:这所房子应该由谁出租?
离婚律师解答:
这套房子的租赁权是朱老师婚后取得的,朱老师和赵小姐都有权租住这套公共房子。 考虑到小赵失去生育能力,小赵应该得到儿子的监护权。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照顾子女一方的原则,赵先生必须取得办公室租赁权。
郑州离婚律师特别提示如下
双方均有权承租的公房在确定哪一方承租人时,其原则与本篇第一章第一节所述房地产分割的原则一致。 即: (一)照顾子女;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子女;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者; (四)照顾无过错方。 获得租赁权的一方必须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当然,对于面积较大、可以隔着分房居住使用的公房,在双方条件相同且没有其他房间的情况下,双方也可以分别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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