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解答:根据企业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名义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夫妻同意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部分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给予分割过半数股东转让或者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前款规定的用于证明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材料。
二、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出资合伙企业,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该合伙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对方的,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对转让所得财产按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该合伙人同意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对返还的财产按照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且该合伙人不同意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三、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的共同财产,应当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评估企业资产后,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根据双方的竞价,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要获得相关帮助请咨询邢台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