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是否可以破产安置补偿费
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夫妻婚姻存续时间短、破产安置补偿费包括非工资补偿和安置补偿内容的具体构成等特殊情况,将安置补偿费一律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反而不公平,容易激化矛盾。
因此,诉讼中当事人对破产补偿费是否都属于共同财产争议较大,其中难以确定属于共同财产的具体金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安置人结婚年龄与其工龄的比例计算安置补偿费中属于共同财产的金额。
具体而言,该比例大于1的,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全部作为共同财产
比例不足1的,破产安置补偿费中相同比例的部分,成为共同财产。
例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破产补偿费10万元,其结婚年龄为5年,工龄为10年,其结婚年龄与工龄的比例为1:2,以10万元安置补偿费的1、2、即5万元作为共同财产。 如果结婚年龄为10年,工作年限为5年,其结婚年龄与工作年限的比例为2:1,则10万元的安置补偿费均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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