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隐匿方式对策分析,财产隐匿如何追回

真爱变恨,温情变怒,山盟海誓已是昨日黄花,诚信也早已枯萎,人的自私本性开始滋生蔓延后,隐匿财产,成为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自然”选择。 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几乎90%以上是涉及财产的纠纷。 不仅是分配的方式,对于共有财产的数额,双方的认识也有很大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之一是一方或双方隐匿或转移了财产。

一.不动产隐匿或转移的方式和处理对策。

1、瞒天过海,私自隐瞒房产所有信息。

常见方式:婚姻律师网络代理案中,当事人之一是月薪5000元以上的白领,相对富裕的收入,决定了很多当事人的房产不止一处。 一些非常深思熟虑的当事人在面临离婚之前,已经私下购买了另一套房产,但另一方未能获得。 离婚时,购房人绝对不提其他房产,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内。

对策:由于购买手续和周期长,夫妻平时交往过程中,购买者可能会泄露购买相关痕迹。 因此,如果一方行为秘密或异常,怀疑另一方有别的不动产,就要找一方的权证或存款往来记录,注意有无一定时间的大额支付,汇款给不动产公司的记录等。 一方行为不外露、无线索的,应当采用推理方式判断一方是否购买了房地产。 例如,假设一方购买了他的房产。 据另一方理解,一方购房的目的是什么? 如果有可能住恋人,可以查恋人的地址,找到地址后,可以去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该房子的产权状况。 如果可能用于亲属,可以确定故障排除范围,然后逐个排除。 一般来说,当事人私自购房后空置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上述调查全部落空,也要密切关注一方是否与房地产中介公司有业务往来。 也就是说,有出租的可能性。

处理成本:一般而言,另一方当事人自身的力量和能力难以完成上述调查,因此聘请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尤为重要。 当然,还有另外一笔较高的支出,上海房地产最少也要价值几十万元,相对可获得的收入、支出与投入、风险与利润比就更不用提了。

2、移花接木,擅自将产权交易变更为他人名义。

常见方式:房地产产权以夫妻二人名义的,这种隐瞒财产的行为在上海行不通。 共有人一致同意,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但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义,但不排除一方将不动产擅自过户、取现、转移的可能性。

这样隐匿财产转移,不是一个很好的处理方法。 因为关于交易过程和交易对手,整个线索过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就知道了。 但不得不说,一方采用的目的是在收到现金后寻找消耗的理由逃生,虽然笨拙,但仍然是有效的转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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