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转让股权,股权转让 纠纷

配偶一方擅自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在涉及股东权利的离婚案件中最为常见,占离婚涉及的公司股权分割类型案例的半数以上。 特别指出的是,案件所涉股份往往需要另案处理,不能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 因此,另一方往往需要对股权部分另行提起诉讼,在商事审判中维权。背飞鸟婚姻网编辑为您询问相关内容。 离婚涉及股票纠纷的“擅自转让股票”

实际上,通常存在以下情况:

(一)配偶一方单方持股、转让股权

根据法院的司法实践,法院对这个问题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有些法院认为,只要配偶转让所有权,并完全按照《公司法》,《合同法》的规定,无论受让人的主体身份如何,都是有效的。 关于转让权的价格,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协商即可。 关于股份转让的效力,法院也表示:“股份是与一般权利不同的特殊权利,只有股东才能享有。 股份转让不应受到限制,也不应由《婚姻法》调整”。

其他法院认为,从配偶一方转让所有权和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原则出发,一般应认定合同有效。 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法院审查其主张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后,认为另一方主张成立的,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在法律适用上,应酌情综合《合同法》、《公司法》和《婚姻法》的相互适用。

因此,如果一方在离婚时因配偶一方持股、转让股份而发生纠纷,应注意几点。

一是是否应该了解配偶一方与受让人的亲密关系,如他的亲属、同学、朋友或男女双方夫妇的感情状态; 二是受让方是否就该股权转让向配偶一方支付合理对价三受让方在股权转让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夫妻之间的关系是否恶化。 从而间接判断男性在转让时是否存在主观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性。 四、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已履行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股权转让后,是否再转让。

配偶单方面持股,单方面转让时,受让人对股票是否恶意是法官判定合同无效的最重要依据。

)二)配偶双方持有股份,但一方擅自转让股份

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主张分割双方名义上的股权,法院一般是以公司股东而不是双方夫妻的身份处理双方股权,该股权按照《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判断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此外,法院一般通过调解程序,最终通过调解书确定双方所有权的分割,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但不排除公司章程还有其他相关限制条件。 例如,公司章程设定了股东转让给其他股东的限制条件。 案件不能调解夫妻之间,公司有其他股东的,一般建议女方在《公司法》另案处理股东内部纠纷,或者在另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但是,法院在判决书中可以确认,夫妻双方名义上的持股比例不同,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夫妻持有股份,一方却擅自转让双方名义股权的案件中,法院认定了以“家务代理权”为由,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名的一方滥用“未知信息”的另一方(也是股东)的行为,通过行使“家务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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