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公司股权纠纷,公司有股份离婚需要分割吗

在所有离婚财产类型中,股权分割是最复杂、最奇特的问题。 它既不能简单地归类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与另一方无关; 一切都被认为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也不是两个人平分。 丈夫或妻子拥有的股份是个人所有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股东是在商工会议所登记的实际股东还是隐性股东、股份(或股份)的转让是否受到限制、公司股权结构和章程的规定情况、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笔者结合自己办案的实践和现实中的诸多处理经验,总结出生活中常见的股权处理方法如下。 一、股权为个人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

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是指个人以婚前财产或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投资的所有权。 这部分股份本身是个人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益,如公司利润分红、股价上涨出卖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通过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如甲男少女于2006年办理婚姻登记,甲男于2004年出资30万入股某有限责任公司,占股份比例为50%。 这50%的股权为贾男个人财产,但近两年,若该公司净利润分别为30万(2007年)、40万(2008年),则贾男由此获得的股权收益为15万、20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配

二、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小时根据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基本原则是直接平均分割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与有限公司不同,由于不存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如双方协商一致,原则上按平均分配。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市价分配的,由人民法院按数量按比例分配”例如,上市公司**电子于2006年2月10日,因第五大股东刘*涛与妻子习-玫办理离婚手续,持有刘*涛2300.58万股中的一半即11502900股(公司总股本的4.68% 经过这样的分割,刘*滔成为与习-梅齐名的**电子的第五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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