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婚姻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不能有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 关于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那么,法院宣布婚姻无效后,对该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是继续审理呢,还是在另一个案件中处理呢?背飞鸟婚姻网络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的,是继续审理还是另案审理?
婚姻关系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宣告婚姻无效的手续
(一)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有权就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以未满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结婚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未满法定结婚年龄者的近亲属。
(二)法律文件名称及当事人称谓
宣告婚姻无效的纠纷案件区别于一般的离婚案件,有自己的特点。 开始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件名称不应该写为《民事起诉状》,可以是《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 另外,不应将当事人定为“原告”、“被告”,而应该称之为申请人、被申请人。
(三)程序特殊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许可。 对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当事人上诉和申诉。
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的财产和子女问题。 结婚当事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结婚当事人没有提出的,可以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无效婚姻的,可以依法确认无效。
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如何分配?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男女当事人的同居关系,产生了可以生儿育女的事实,随之确定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从基本法学理论看,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他们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应当非婚生子,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许多国家出于维护子女利益的考虑,选择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结婚生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和歧视。 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可以取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坚持和贯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与合法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相同。 父母对孩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的,孩子对父母有扶养扶养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孩子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子女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向子女支付扶养费。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父母有民事责任,经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或者撤销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和母亲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协助另一方的义务等。
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不产生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无效婚姻期间所生子女结婚生子的法律地位相同,同样履行结婚生子的权利和结婚生子的义务。
以上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婚姻无效相关知识表明,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后,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还需继续审理。 希望小编的回答能解决你的疑问。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可以直接登录背飞鸟婚姻网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