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如何分割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如何划分

案例:

高某向刘某借了5万元工程款,这笔债是在高某(男方)与李某(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一年中,刘某多次催促高某,对方都赖着不还。 2004年春节后,刘先生又找到了高先生的家。 高妻小李说自己和高先生离婚了,要了钱直接去找高先生本人。 刘先生找到了高先生,这时,高先生下达了离婚判决书,称法院将这笔债务判给了女子,称自己没有义务偿还这笔债务。 但这本欠条是高某发行的。 刘先生无奈之下,于2004年5月将小高和小李的两个前妻起诉到法院。

意见分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判决书分割债务的效力、被告主体和如何承担债务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系李某个人,其债务应由李某自行承担。 理由是,中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未足额清偿的,或者财产属于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清偿。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该规定表明,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对债权债务负担问题的处理,对原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该案债务是高某出具的,但刘女士催债时,向刘女士出示了李女士承担该债务的法院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 即该债务以法院判决书形式被确认由李先生承担,实际上债务人发生变更,债务从债权债务关系转移,形成了新的债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是高某和李某两人,这笔债务应当由高某和李某共同承担。 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属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为夫妻共同”。 这里的财产广义上也应该包括债务。 此外,法院裁判文书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负担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这只是原夫妻二人内部法院债务分割的一种方式,与债权人的效力不相上下。 所以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离婚而免除。

评估: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涉及正确解决离婚案件当事人与案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问题。 关键是如何认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对共同债务的分割效力问题。 其实,关于这个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已经有规定,其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首先,分析一下这个事件的债务性质问题吧。 这笔债务是刘某为高某工程形成的,工程款不足也是高某以其个人名义向刘某发放的。 该债务形成期间为高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应当用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经营收入由夫妻共有,从事经营的债务也应该是共同债务,因此本案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的法院判决书对该债务的处理也是共同债务认定的。 其次,分析一下法院生效判决书对夫妻共同债务分割的效力问题。 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债务负担问题的处理,具有不可逆性,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债权人不是诉讼主体,所以这个处理是在债权人不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的,只能在原夫妻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对债权人来说无疑没有对抗效力。 一些法律学者表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负担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越权代替债权人处分债权,侵犯了债权人对债权的处分权。 很明显,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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