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屋怎样分割财产,离婚后房屋怎样分割最划算

2005年3月,王老师经小张介绍认识并开始交往,交往3个月后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两人住在王老师结婚前买的房子里。 当时房子的购买价格为90万元,王老师支付了房子首付30万元,剩下的60万元向银行申请了贷款。 结婚后,房贷夫妻两人偿还,张师傅也没有要求王老师在房产证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随后,两人感情破裂,张奶奶到法院要求与王老师离婚,王老师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如何处置现在住的房子产生了很大分歧。 王老师认为,房子是他婚前买的,本来应该是他的。 张小姐认为,房子是王老师买的,但房贷是两个人还的,家里也有她的一部分。 像王老师和小张一样,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双方一起还款,这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但如果离婚了,这房产到底该怎么办呢? 律师提醒,一般情况下,此类事情从房屋所有权归属、婚后共同还款部分认定、房屋增值部分处理三方面考虑。

1 .关于婚后共同还债的房屋所有权归属。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产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为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属于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王老师、小张不能就房子的分割达成一致,法院一般认为房子归王老师所有,剩下的贷款由王老师自己偿还。

2 .关于结婚后共同偿还部分的认定。

由于婚前购房贷款是个人债务,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行为应视为两人将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另一方婚前个人债务。 因此,张先生有权向王老师索要已共同偿还的一半金额。 例如,两人婚后共同偿还40万元,王老师必须返还小张20万元。

3 .关于房屋增值部分的所有权归属。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协商一致的,法院可以将房屋判为所有权人一方所有,但应当按照双方婚后共同偿还和支付的金额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对配偶进行补偿。 ”因此,一些婚后房子增值的小张有权向王老师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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