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法律规定,离婚时境外财产怎么分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关系婚姻越来越多,我国许多男女受到外国人的肯定。 这也是我国对外开放度不大的另一个表现,但并不是所有涉外婚姻都是幸福的,也有离婚的情况。 那么,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以下背飞鸟婚姻网络小编为各位读者讲解。一、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 )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反映在《婚姻法》各项法律规范中,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中,是夫妻平等享有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儿童和妇女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适当地给予妇女更多的好处,也可以将财产种类即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例如住房分配给妇女。 毕竟,由于习惯势力、传统因素影响下的障碍、女性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离婚后的一般女性在找工作和谋生能力方面也弱于男性,需要社会更多的帮助。 此外,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合法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分割

3、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的,不应当损害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的,对需要该生产资料并应当尽可能分给能够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的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的,物可分物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的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前应当根据公平原则,根据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得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不得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的本质要求,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涉外婚姻管辖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

第十三条在境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应当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境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应当由国籍所有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境内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境内,无论向哪个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境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境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境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被起诉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居住在国外但未定居,单方面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当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定居,只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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