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为提高审判的可操作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对制裁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转移被扣押、扣押的财产或者被清点责令保管的财产的。 ”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拘留的期限,不超过十五天。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看管。 拘留期间,被拘留的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
总之,修订后的《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结合,加大了恶意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制裁。 因此,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者知道对方起诉离婚时,应当着手采取防止财产转移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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