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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属《婚姻法》十八条规定的一方专用生活用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

而专用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殊需要购买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便或使用不当的生活用品,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活必需品是指夫妻日常生活中的必需物品,房产如房屋、存款、无形财产不是个人生活用品。 职业需要的笔记本电脑和交通工具可以根据具体案件认定是否属于个人生活用品。 二、财产价值不大,不属于贵重财产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子、帽子、衣服及部分价值较低的图书、手机、专用佩物、装饰品等。 三、仅限于拥有所有权一方专用物品,即夫妻一方特有财产。 四、除妻子因自用的洗衣机、吸尘器等不能放入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外,该生活用品仅限于一方自用的,如化妆品,另一方面使用,为家庭生活共享服务的。 五、夫妻双方约定的单方专用生活用品。 确定这些物品为夫妻一方专用物品,应当根据其财产价值和使用方受益情况,不能只看该物品由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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