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和婚后房产的分割方式相同吗知乎,婚前房产和婚后房产如何界定

“80后”正在成为社会中坚力量,他们的婚姻问题也不断浮出水面,“闪婚”“闪离”现象普遍。 但是,婚姻破裂后,婚前买房和婚后买房,离婚时该如何划分其名义很难。 在民法典之下,对离婚财产分割也作了新的解释。 看看下一对离婚夫妇为了婚前购买的房产和婚后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的事件,也许会有一些启示。 2001年9月,刘*浩和苏*曼在大学校园里相识。 毕业后,苏*曼于2007年以个人名义首付2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 考虑到两人6年稳定的感情基础,刘*浩的父母又出资25万元,将房子最终全额结清,并以苏*曼的名字命名。

2008年7月,步入婚姻殿堂。 勤俭持家的小两口一年后在甘井子区购买了一套住房,50万元首付由刘*浩父母出资,剩余定金、税费、交易费等由小两口共同支付。

但由于工作关系,苏*曼和刘*浩因为工作关系发生了矛盾。 两人开始分居,直到诉诸法院要求离婚。 那么,他们的两处房产该怎么判定呢?

婚前购买的房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警署谁的名字是谁的? 本案中,刘*浩对婚前购买的房屋主张父母出资额更多,房屋应归其所有,但由于购买时房屋署名为苏*曼,该房屋只能属于苏*曼所有,刘*浩父母支付的房款属于苏*曼的

结婚后购买的房产,即使一方老人承担首付,但没有特别注明赠与自己子女的,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人作为债权人,夫妻应当偿还本金和利息,共同偿还部分由双方分开。 但本案中,刘*浩主张该房屋归其个人所有,苏*曼也同意,刘*浩只需支付双方共同交付的定金、税款、交易费和共同还款的一半费用即可。

因此,法院认为,2007年购买的房屋归苏*曼所有,但应退还刘*浩25万元房款和利息。 2009年购买的房屋归刘*浩所有,同时须退还苏*曼预付款、税费、交易费等一半费用。 对于刘*浩对苏*曼有过失要求财产多寡的主张,法院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不予支持。

(正文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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