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在财产/婚前有债务的离婚后也要进行债务分析,财产的标准怎么样? 离婚财产的债务的认定有什么规定呢? 离婚财产//、离婚财产分割的债务的处理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首先要审查是否存在债务; 实际存在债务,下一步没有审查是否存在除外情形的除外情形的,该债务应当对外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有除外情形的不属于共同债务。 并审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是,内部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离婚时由双方分担,或者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 如果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该由租客承担赔偿责任。
举个例子吧。 丈夫借钱给某人用于个人浪费,有人主张夫妻还款。 由于夫妇未能证实除外的存在,判决为夫妇共同偿还债务。 后来,妻子实际上偿还了这笔债务。 然后夫妻离婚,妻子主张这笔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这笔债务不是夫妻共同生活的,所以判断支持妻子的这个诉讼,命令丈夫返还妻子承担的债务。 也就是说,我判断最终这笔债务由丈夫承担。
在实际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较为严格,审查对外债务时也考虑了内部标准。 也就是说,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时,如果提供证据证明无债一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也有可能认定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财产分割的债务的认定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说,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区分内外两个层面。
(一)从夫妻双方内部看
所谓对内,如果只从夫妻双方内部来看,这笔债务最终由谁来承担? 这个问题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也就是说,如果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么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债务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仅限于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二)夫妻对外债务
对外对债权人来说,是谁来承担债务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2的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是,夫妻一方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为各自所有,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
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证据表明与个人债务约定或者个人财产制约定并被债权人知道,即使债务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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