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时,即使婚后办理住房贷款手续,但房屋产权已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属问题,司法实践中难以应对。 主要原因是通过判决变更产权的人来变更还款人,如果银行没有办理转贷手续,判决就不会执行。 为此,法院法官同志与银行有关部门交换了意见。 司法人员认为,将房屋判决为非产权登记名义人,实质上是变更债务人,必须经债权人(银行)同意,银行同意才能判决。他认为,通常婚后通过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贷款房屋也不例外。 无证据证明该房屋以个人财产办理贷款手续的,离婚时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一般意义上的房屋无异。 银行拒绝办理转贷手续是没有理论依据的。
另一方面,不能以未经债权人(银行)同意就变更债务人(名义还款人)为理由拒绝贷款转换手续。 根据上述分析,此类案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款人为夫妻双方,不是产权证上的名义产权人或还款人。
而房屋产权在离婚时无论判给哪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用利益,不影响任何人作为还款名义人以房屋作为抵押财产担保债务。 法院在判决时只能以银行的信用利益为考虑标准,不能将房屋判决给予补偿能力较强的一方。 考虑到家庭需要,判决应当仍然坚持保护妇女利益、照顾子女的原则。
第三,根据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银行可以向任何一方离婚当事人追究责任。 根据规定,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或者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夫妻之间债权债务的分配,也只在离婚当事人之间发生内部效力。 判决或离婚协议决定哪一方承担剩余债务中的具体比例,不能对抗债权人(银行)。 另一方面,离婚当事人一方因连带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比例而承担债务的,可以向对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