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准夫妻”在恋爱中共同买房准备结婚,如果婚前感情发生纠纷,情侣交往期间购买的房产应该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从法律上讲,情侣交往期间的财产不能直接认定为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采用“物权登记主义”,登记在谁名下归谁所有。 在此背景下,如果出资人与登记情况一致就比较简单,如一方出资且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名下,而另一方没有实际还款行为,则不动产归出资人所有; 或双方共同出资,不动产以情侣双方名义登记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即使不是双方共同出资,如无有效约定,一般为等额分割。
但由于情侣关系的复杂性,出资人与不动产登记往往不一致。 例如,房屋全部由某一方出资,但不动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双方共同财产,等额分割,除非另有约定,或者一方出全部购房款,不动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但更复杂的情况是,这对情侣共同出资,但注册在一方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共同出资的事实,就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不能证实,通常法院认定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
确实,在购买不动产行为中,如果一方能够证明支付了银行流水单据或其他支付证明等更多的钱,法院将该支付行为认定为不动产所有人的债务,并要求不动产所有人有返还义务。 或者所购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均有还款行为,或者其中一方负有更多还款义务的,只要有还款证明或银行流水单据即可。 法院可以正确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作出正确的审判。 例如,夫妻双方均出资,不动产以一方名义登记,另一方偿还50万元的,不动产权属登记人,但必须返还另一方50万元本金和利息,目前法律上定性为贷款债权关系。
另一方面,分割的情况下,一方要求不动产,另一方要求现金时,前者向后者付钱。 双方都需要现金的,应当经过法定拍卖程序分配,双方都需要房地产的,双方应当提高竞价,价格较高的,由获得房地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份额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