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配对方有灰色收入怎么办理,离婚灰色收入如何处理

离婚是现在很常见的事情,离婚时在离婚财产的分配问题上经常会发生很多纠纷。 很多人离婚后需要协商的是有关财产分割的问题。 那么,关于财产这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对离婚财产的分配是如何规定的? 如果离婚财产的分配地有灰色收入怎么办? 下面是背飞鸟婚姻网的编辑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请阅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灰色收入也应认定为共同财产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益

(三)知识产权收益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财产。 但是,本法第一千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对离婚财产的分配是如何规定的?

1、夫妻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该约定必须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平合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具备法定形式)。

2、如无约定,按以下方式选择分割

(一)婚前财产全部归各人所有,婚前财产全部不因夫妻关系存续而转化)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后财产由夫妻协商,协商不成。 原则上夫妻各一半。 但是,必须优先照顾儿童和妇女的利益。

)3)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的,一方有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他方工作等多项义务的离婚,有权要求另一方补偿,另一方也应当补偿。

)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隐匿、转移、变卖、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市价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数量摊派。

)6) (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分别处理如下

夫妻同意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部分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按分割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或者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7) (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出资合伙企业,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该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对方的,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获得合伙人地位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对转让所得财产按分割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该合伙人同意退会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对返还的财产应当按照分割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且该合伙人不同意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8)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的共同财产应当分别处理:

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评估企业资产后,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主张经营该企业时,根据双方的竞价,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愿经营该企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九)一方婚前出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十)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双方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双方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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