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如何认定共同财产,离婚后房产怎么划分

事件回顾:

小红和蒋先生是经朋友介绍于2003年3月25日在朋友聚会上认识的。 双方心情都很好,过了一会儿了解到,双方准备成为伙伴。 当年12月22日,红某和蒋某在家人和朋友的祝福声中走上结婚的红地毯,在新郎蒋某家举行了盛大的婚礼,当时双方亲朋都出席了婚礼并祝贺。 为了纪念这个美好的时刻,婚礼的后半段,女子怀孕了,并在第二年春天生下了下一个女子。

仪式结束不久,一对沉浸在幸福中的夫妇,为了拥有自己甜蜜的爱巢,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该区的房产,并与男方蒋某签署。 但由于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这对新人于2004年9月18日前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从小红怀孕3个月到离婚,双方一直没有过夫妻生活。 男子突然以性功能障碍为借口分居,在此期间两人发生了多次吵架和暴力事件。 孩子出生后不久,小红搬到老家住。

2006年底,双方矛盾再次升级,蒋某利用红某外出的机会换了家门钥匙,企图将红某赶出家门。 此外,蒋某还多次发短信挑衅红某,对其进行“让你活下去成寡妇”等人身侮辱和家庭暴力。 红某回到婆家领取生活用品,遭到蒋某的拒绝。 原告无奈地向“110”报警。

最终,红某对蒋先生失望,决定离婚和分割共同财产,找了律师咨询,经询问十几个律师事务所,得到的结论是其中只有男性婚前财产可以认定房子,通过《法治进行时》找到了张*黎律师

问了红先生本人,律师有点困惑。 两人在人的介绍下自由恋爱,直到步入婚姻殿堂,两人都幸福浪漫,婚礼结束后高兴地看房、选房、一起买房。 为什么女人怀孕没几个月,男人突然像别人一样,对女人的态度就有了180度的大变化呢? 红小姐这时哭着诉说了她的不幸遭遇。 原来,她怀孕不久就被查出患有慢性病。 男人开始讨厌她,不再关心她的生活,整天游手好闲。 从孩子出生到离婚,该男子不愿履行夫为父的义务,在生活上没有照顾老红和女儿,在经济上也不承担任何夫为父的责任,长期不回家,将老红和女儿冷落在家里。

律师分析:

通过红某的陈述,我沉思了很久。 据了解,红某和蒋某已分居两年多。 通过双方的生活状态,我认为如果女方生病,男方应该多关心照顾女方,给女方安慰,安慰她受伤和软弱的身心,但蒋某没有这样做,而是在红某的伤口上撒了盐,男方蒋某利用红某外出的机会此外,被告多次通过短信向原告挑衅,以“让你寡居”,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实破裂。

对于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是婚前还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以领取结婚证为准,但如果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性要求,我认为双方为共同生活购买的相关财产应该认定为共同的。 于是我初步认定房地产应该是共同的财产。

对双方所生子女,按照法律规定,2岁以下子女一般应由女方判断抚养。 这不仅有利于照顾刚脱离哺乳期的女儿的成长,给孩子及时的母性关怀,也有利于给孩子幼小的心灵稳定的生存环境和人文关怀。 红氏主张对孩子的监护权,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审判程序:

2006年18月,红某与蒋某的离婚诉讼在住所地法院开庭。 由于双方的房地产问题是本案中最敏感和最重要的问题,此案吸引了双方约20位亲戚的旁听。

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并公布法庭纪律后,男方见女方人多,以本案涉及当事人隐私为由申请法庭不公开申请,经审查,法庭决定不公开审理,法庭只剩下男女双方和各自的代理律师。

女方首先提出离婚和理由,包括自己抚养女儿和分割蒋某名下房产等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男方首先答辩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女儿由红某抚养,声称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请参阅分割

由于调解是结婚案件的必由程序,法官听取双方最初的陈述后开始调解,蒋某和他的代理律师,房子属于个人财产,分割法官不能调解,随后继续开庭,双方开始举证。

该女子拿出婚礼刻录光盘,证实两人于2003年12月举行婚礼,从此开始了夫妻名下的生活,只是于2004年9月重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拿出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事实上、法律上怎么处理?

我代理女方根据我国《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并发给结婚证是建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应该重新登记”是在修改后的《婚姻法》年提出的,主要是对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不登记而是以夫妇的名义共同生活。 是为了引导正确认识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而补充的一条。 针对这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条作了相应的解释。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登记结婚

红某和蒋某的夫妻关系实际上是从2003年12月举行婚礼时开始的。 因为双方达到法定年龄,自愿结婚,通过婚礼的形式向公众人物和双方的家人、亲戚就双方的夫妻关系进行公示和证言,结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购买了各种家庭设施和设备。 当然也包括以蒋某名字命名的房子。 男女双方在结婚9个月后提出结婚申请,但双方结婚后已具备结婚的实质性条件,此登记认定为结婚申请的补充手续,双方结婚后,在领取结婚证前共同购买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10000

其次,我又代理红某一方继续提出以下意见:分割财产应当按照“养育子女一方照顾”原则、“照顾妇女利益”原则、“无过错一方照顾”原则进行因为夫妻离婚,受伤害最大的是孩子。 为了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确保稳定的居住环境,法院必须将房子判给有孩子的一方。

此外,离婚对女性的伤害和打击比男性更大,无论从性别差异还是社会层面来看,女性都处于弱势地位。 本案中,男方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不愿履行夫妻间应尽的义务,不履行照顾妻女的法定义务,不承担维持家庭生活的经济责任,且长期夜不归,对原告有暴力殴打情节,也符合婚姻法关于过错方的规定,明显属于过错方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后,我们的意见逐渐被法官采纳,本着和平解决此事的原则,法庭再次组织调解,男子蒋某依然不想要分割房产,但有我们的证据和合理依据这是本案最大的胜利,双方认定补办结婚登记,意味着结婚后、结婚登记前共同购买的房产自然是夫妻共同的财产。

为了向我们的当事人争夺更多的财产,我们又经过三次往返的“谈判”,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为共同财产,但考虑到房屋产权与男方蒋某签署,而且房屋还需要偿还大部分银行贷款,双方决定房屋归男方

专家评论:

男女双方恋爱或男女双方结婚婚前团购的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特别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高温,房地产问题已经成为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 因此,在购房前和购房时明确自己的房屋权属性质和份额非常重要,尤其是男女恋爱期间和买房结婚时更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哪怕双方关系再好,没有结婚,也一定要提前公证,共同分享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将“举行婚礼后、领取结婚证前”共同购买的房屋认定为共同财产,是因为女方代理人律师提出的“双方结婚的实质性时间”在司法解释中有规定“婚姻关系的效力自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时起算这才避免了女方利益的损害。 据悉,法官当初也不承认房屋系共同财产,但随着审判的进展和代理人律师的深入陈述,法官逐渐承认并接受了这一观点。 由于“追溯婚姻效力”的这一规定在现实中适用较少,红某在准备起诉离婚时,咨询了十几家律师事务所后,认为该房屋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 但实际上,女方代理律师的意见是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正确运用,这为女方争夺了很多财产。

最后,我再次提醒你,结婚必须马上登记。 由于当事人双方都住在北京市远郊县,当地的生活习惯仍然以婚礼作为结婚的象征,不重视领取法定结婚证。 因此,在离婚时“双方什么时候结婚”的问题上,双方变得不谋而合,其间的房子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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