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将商业保险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两种观点都过于片面,涉及案例的,应当根据险种和保险具体条款来决定。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新的司法解释将被公布并取代。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保险品种,并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方,如父母、子女的,根据《保险法》,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方利益,故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保险品种的,在保险合同中夫妻一方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且受益人也是夫妻一方的,其保险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类。
(一)、寿险中的养老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
这种保险一种是以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发生重大疾病为保险案件,另一种是以被保险人保险期满或者达到一定年龄时还活着为支付保险金的条件,如养老保险合同。
此类保险为主保险的,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一般直接记载在当年的保单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经书面申请后,可以获得保险公司返还的合同现金价值。
这种保险利益也是婚姻中的重要财产,假设夫妻关系正常且不参与离婚,得到的无论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还是保险事故后的赔偿金,都明显造福整个家庭。 此外,目前这种保单还可以申请保险公司贷款作为抵押,可见财产价值的重要性。
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分割时,可以判断保险合同仍属于一方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后继续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也可以选择改变保单现金价值,判决由该方当事人进行保险
)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这是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为保险金支付的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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