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如何分割法院案例,离婚时养老金怎么分割

根据养老保险法有关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可以继承的规定,以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数为基数,根据利益平衡原则,将其作为分割司法操作方面,双方或一方的养老金参照个人工资支付的养老金保险费数额,一个或以上部分各一半分割这样既体现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原则,又保障了养老保险账户个人专用属性原则。

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如何分割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 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三)知识产权收益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1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为夫妻“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该规定,很容易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结论。 该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是离婚案件中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执行的法律依据。

(二)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应如何分割及分割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的夫妻“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养老保险金有两种。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应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由于这两种情况有很大的不同,审判实践中对这两种养老保险金的处理也是区别对待的,适用不同的方式和方法。

1、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已获得养老保险金或划入自己个人工资账户,未退休,包括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退休,每月实际领取养老保险金,但按相关政策一次性结清养老保险金等情况。 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认定为分割,由于其具体金额已经确定,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一般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的

2、应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经具备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没有因任何原因获得养老保险金或者将其转到自己的个人工资账户。 这大致分为两种情况。

)1)可预测的应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离婚时夫妻一方或者双方退休的,可以每月定期领取养老保险金,但法院判决前养老保险金发放时间未到,部分养老保险金应当取得而未取得; 按相关政策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的,结算手续已基本办妥,但由于相关部门支付养老保险金的资金尚未到位,离婚时仍处于待发放状态。 这个可以预测的应该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金额没有被明确讨论,和实际取得养老保险金没有太大的区别,接受它只是时间的问题。 因此,对其也可以按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方法和原则认定为,无需特殊处理。

)2)不可预测的应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主要是指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未退休,未按相关政策一次性结清养老保险金的。 但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相关养老保险费,为日后领取和结算养老保险金提供了根本条件。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加入的养老保险基础上可以获得相应的养老保险金,但应领取多少养老金在离婚时的现有条件下无法提前估计。 存在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当然也没有进行实物分割的操作性。

由于养老保险账户依据相关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与个人身份密切的相关性和特殊属性,对于衡平不可预测的应得养老保险金这种利益形式,不是简单武断地扰乱正常的社会养老保险秩序而一分为二,而是离婚双方全部共同财产的总体以夫妻关系建立之月至法院判决之月的养老保险账户金额(也可以经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金额确定)为依据,以现有价格补偿手段,以离婚双方其他实物、价格((的共同财产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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