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按揭房产给子女,夫妻双方离婚按揭房产怎么分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上涨,购房已成为现代社会存在的普遍现象,但也因此带来了许多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 其中之一是夫妻离婚时住房贷款的归属问题。 实践中,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房贷房产可以说是一个难点。

对于房贷房产夫妻离婚如何成为分割,他认为应该从购房时间是结婚登记前还是结婚登记后、购房款的来源、离婚时是否取得房产证等方面来判断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现就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不同情况分析如下。

一、婚前一方支付首付购买、离婚时取得房贷证明的房屋归属

他认为,这分为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购买贷款、婚前办理夫妻一方个人所有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款两种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房子必须是婚前购买方的个人财产。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配偶一方在婚后参加了还款,但这不能改变房屋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这种情况下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可以向参与共同还款的配偶一方这里必须明确的是,共同还款无论是一方个人的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该被认定为共同还款。 这主要源于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后夫妻的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能证明偿还的钱是婚前个人财产。

另一种情况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房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贷归属问题。 这种情况下房屋的归属,婚前取得房产证的,有认为房屋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 对此,他认为,不能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作为住房归属的判断标准,而要看是谁为购买这套住房付了更多的钱。 他认为,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住房贷款并取得住房贷款证明的,住房贷款仍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 结婚后取得的产权证书,由一方从婚前财产中支付首付的形式转换,属于个人财产具体形式的转换。 另外,即使是婚后共同还款,婚前一方也往往比配偶一方多付钱,所以不能因为配偶一方参与还款就改变房屋归个人所有的属性。 此时,如果简单认定产权证只是婚后才取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就会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只是结婚就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 这一结果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背了婚前个人财产独立的立法本意。

二、一方婚前支付首付、离婚时未取得所有权的房贷归属

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该区别对待不同的情况。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以个人所有财产偿还的,该房屋当然属于该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配偶无权索要分割该房屋。 当然,对于剩下的未清偿债务,该当事人也没有偿还的义务。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还款、离婚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该房屋仍为一方个人财产,剩余贷款债务也为其个人债务。 如果配偶一方参与还款,应该给予补偿。 对于剩下的未清偿债务,该当事人也没有义务清偿。

三、婚后夫妻双方以共有财产购买且离婚时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归属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应当先由夫妻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后,按照该协议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 意见不一致,需要法院依法判决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房屋先由一方使用。 不应该判断房子所有权的归属。 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四.离婚时房贷增值带来的利益归属问题

对于房贷房价上涨所产生的利润,法律上称为“利息”,其归属如何确定,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法律规定的疏漏,在现实生活中法院的判决也不一样。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首先,明确该房屋的归属问题。 如果住房贷款是一定的个人财产,住房产生的利息当然应该归一方所有。 因为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此房,此房因市场自身原因增值的部分当然也无权要求分割。 其次,如果购房贷款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利息当然应当由双方共有,离婚时,配偶另一方当然有权要求享受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利息。 ((网络作者:郑-淑梅何丕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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