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代理词范文,离婚分割的财产

离婚财产代理词是指离婚案件中代理人律师向审判长和审判员传达案件具体情况的具体内容,内容主要包括被代理人的委托内容、主要委托事项、被财产内容以及建议//今天,背飞鸟婚姻网编辑分享模板,普及这个知识。离婚财产分割代理词(范文) )。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省xx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xx委托,任命我们为被告xx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方对诉讼请求的第一款内容抗辩两点为以下意见:

第一、154000元财产补偿,属于实质赠与的财产,可以依法撤销赠与。 理由:

)原被告于2007年4月4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项财产分割表示共有两个文字,即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 第一段注明“女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贰个月内向男方人民币壹拾伍万胄元正支付作为财产补偿”,表示女方支付给男方的154000元为“财产补偿”。 第二段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归女方所有。 从第二项内容结合《离婚协议书》中第三项“债务负担”问题理解,被告承担偿还银行20余万元的债务,原告只承担陆万掓仟元的债务。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般均等平等,010300那说明什么情况的问题? 也就是说,女性支付给男性的154000元表示“财产补偿”是常识性的解释。

关于离婚时的财产补偿规定,只有《离婚协议书》第40条有明确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有多重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补偿。 ”也就是说,前提是一方负有养育孩子、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诸多义务时。 关于“补偿”的含义,新华字典的解释是“抵消(损失、消耗)”、“弥补)缺陷、差额”,根据民法学者马*德的理解,“补偿”的含义是对补偿者,对损失的弥补、援助进行某种施予(见1994年载有《婚姻法》的010010 )。

本案原告、被告协商离婚不会给财产造成消耗或损失,不存在抵消或弥补的情况。 那么,从民法学者马*德的角度来理解,损失的弥补、援助是有所作为的。 且原被告结婚后无个人财产约定制度,原告方不存在《人民检察》第40项规定的,女方不存在应向男方补偿财产的理由。 由此可见,154000元的财产补偿实质上是赠与性财产。

) 《司法赔偿研究》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是按债务分担说明的,这154000元属于赠与性质。 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原被告购房需花费33万元,按平等分割的原则处理。 该女子应获得16-17万财产价值,但实际上,女子给男子154000元,承担女子偿还的20万元银行贷款债务。 这违反了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平等的分割的原则。

综上所述,154000元的性质为赠与,根据《婚姻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但本案中154000元的财产补偿没有发生财产转移,因此被告撤销赠与

第二,对于154000元的货款,要求支付利息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现行法律中,要求支付利息的法律规定,详见《离婚协议书》第123条和《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即《民通意见》第123条。 “公司间无息借款,约定偿还期限,但借款人不按时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借款人催告仍不偿还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并允许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民诉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未履行支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拖欠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的154000元,不是借款,也不是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是财产补偿(实质上赠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二、原告方对诉讼请求的第二款内容答辩三点是:

第一、关于原告要求归还日用品的请求问题。 根据消费者的购物习惯,商品(这里主要是消费品)可以分为日用品、选购品、特殊品、非需求品四类。 日用品是指消费者通常频繁购买,愿意一次性购买所需物品,以最少的精力和最少的时间与品牌进行价格比较的消费品。 肥皂、糖果和报纸是日用品。 一般来说,日用品是非耐用品,多是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必需品,原告方在法庭上也同意这一观点。

《民通意见》中写着“男性的生活用品归男性所有”,但不知道生活用品的内容是什么,日常在日通廉价携带。 此外,考虑到原告与被告离婚半年多后,原告将房屋交给被告一方,女性不能进行男性强制居留。 在刚才的法庭上,原告方撤回了这一请求,因此被告方代理不再作具体答辩。

第二,关于原告要求归还婚前财产的问题。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购物发票是四五年前的,当时,原、被告还不认识,已经同居。 原告不能将此类财产交付被告方使用,且发票上购物未注明客人为“麻*勇”。 实际上,被告方没有原告代理人所说的“婚前财产”(冰箱、电脑、洗衣机、电视)。

)2)空调方面,不是原告方购买的,原被告购房时附属存在的是房屋的一部分,不是原告的“婚前财产”。

)3)在法庭上,原告代理人**麻*勇于今年6、7月将财产转移至女方,但通过女方的举报未能实现。 这是原告代理人的片面之词,麻*勇与当事人夏*君离婚,未经女子同意擅自进入女子家中,属于非法侵入住宅,女子有权报警寻求保护。 另外,原告代理人的谎言也得到印证。 既然报警了,公安人员就会介入此事,明确认定纠纷原因,处理财产。

第三,原告代理人在法庭讨论中提出寻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钢琴的问题。

)1)钢琴方面,被告方为从事声乐活动于2006年花1万余元购买的,为原被告结婚后购买的,非婚前财产。 这架钢琴是妇女从事声乐工作的专用财产,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是夫妻共同的财产。

)2) 《民诉法》 (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追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 ”原告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提出要求分割钢琴的诉求,得到了没有法律依据的支持。

综上所述,154000元财产补偿,实质上属于赠与财产,可以依法撤销赠与,且要求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婚前财产在被告方,要求归还婚前财产,勉强是没有根据的。 请在法庭上驳回原告的诉求。

被告代理人:“律师”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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