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对夫妻离婚时的房产分割有什么规定吗,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法律

我在结婚前后买了多套房产,现在因为夫妻关系紧张,打算离婚。 那么,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对夫妻离婚时的不动产分割有什么规定呢?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婚前购买的不动产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属于各自所有,一般不存在分割的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有。 对于共有房屋的分割,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针对实践中夫妻共用私房的特点,分割时往往采取不同的方法。

)1)离婚产权完全私有的房屋的(.cn )。 第一,如果实际的分割私有房屋能够进行实际的分割,例如房屋不在一个地方,或者虽然在一个地方但是分开分开,则首先要进行在HTTP的情况下,一般采取平均HTTP的原则,但是在一方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况下,有其他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地分为多点; 如果有孩子,养育孩子的一方应该多得分。 如果不能平均,在考虑到例如面积不同、结构不同、新旧不同,双方都可以取得房屋居住的情况下,通过折旧补偿、现价补偿等方法进行第二不宜住,考虑到房屋使用性能和生活便利,此类房屋折价获得房屋产权一方补偿另一方,补偿款数额应考虑房屋现状估算价格,一般情况下

)2)对部分产权私有房屋离婚的(.cn )。 在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许多单位对职工实行优惠销售政策,按照工资、职称、档次、实际居住年限等确定优惠标准出售住房。 这种房屋的特点是产权人享有登记产权和继承权,但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受到一定限制,离婚部分产权房屋,部分产权属于私有的房屋的分割按以下原则处理第一,优待售房单位职工享有房屋产权。 一般来说,公司优惠售房对象仅限于本单位职工,房屋产权登记人为本单位职工。 夫妻不在同一单位的,离婚时优惠销售公司一般不允许非本单位职工一方享有优惠住房产权。 因此,除非优惠销售单位同意,一般确定该单位职工享有房屋产权,由获得产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第二,现实房价必须高于购房价格。 基于优惠住房的优惠性,购买价格远远低于实际价格。 如果将当初购买的房价作为价格补偿进行分割,对没有获得产权的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 处理此类住房时,通常考虑当时的购房情况,结合目前情况,以现实房价为依据,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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