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流程,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程序

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 从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分析,为什么这条规定中记载了“夫妻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而没有“夫妻判决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判决离婚后,对于没有未审和审判遗漏的财产,分割当然不是。 因此,很明显,最高法院如此规定的目的是,当事人对判决力所能及的财产仍有争议时,没有诉权以维持判决的严肃性。 即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已涉及的财产的,当事人无论如何不得就此再次向法院提出分割的要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遗漏了一部分财产,或因某种原因泄露判决,或者将一部分财产落在审判中,该怎么办呢? 笔者认为,不同的情况应该有不同的处理。 一、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财产。 民法典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对隐瞒、转移、出售、毁损、伪造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不分也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公有住房或产权不充分,法院未处理,离婚后一方取得产权引起的争议。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为:“对离婚时双方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存在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应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向法院陈述现有住房情况,日后取得产权后的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 但是,如果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各种原因不向法院陈述,法院也没有就此问题进行审判,将来一方当事人取得财产权该如何应对呢? 这个问题现在很少,争议很大,但笔者在尊重当事人财产权的同时,坚持按照公平原则处理这个问题的自己的意见。 三、部分当事人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对部分重大财产已达成一致意见,出于节约诉讼费用的考虑,双方在法庭调查中故意隐瞒重大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对查明的财产进行审判,这将为当事人事后与财产无关的争议埋下伏笔。 如果一方不遵守所谓的协议,会给对方带来无限的烦恼。 解决办法:首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不得为了审理一小部分诉讼费用而故意申报部分财产。 这种行为其实风险很高,由于一点疏忽,经常以“离婚时隐瞒财产或转移”为由提起诉讼,其结果往往非常不利。

其次,真正经济紧张,为了节约诉讼费用,双方庭外达成一致的,应该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 即使对方事后提起诉讼,该书面协议也可以对抗诉讼请求。 目前,一些法院在起诉后,往往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增加的财产而不再收取诉讼费。 例如,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在庭审笔录中作记录,但很少要求当事人补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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