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分割婚前还是婚后的财产呢男方,怎么划分婚前婚后财产

导读: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如何在分割作了明确规定,严格区分了财产归属。一、新婚姻法婚前财产如何使用分割

1、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繁殖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利益,除繁殖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

《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解释(二)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投资个人财产所得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处理婚前财产本身所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升值)和利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往往存在争议。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利息归所有人”民法基本原则的解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上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纠纷。 也就是说,今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还是两者兼有,都将不予追究。 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离婚时住房登记为产权的个人,住房增值得到补偿。

法律依据:

《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通过银行融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房产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为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属于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结婚后偿还双方共同支付的金额和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当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律师解读:

众所周知,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对于婚前一方通过住房贷款购买并在婚后取得房产证的住房,无法通过机械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判断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买房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向开发商支付全部购房款,婚前取得购房合同并取得被购房人确认的全部债权,婚后取得购房证只是产权的自然转换。 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买卖合同实际履行,房屋以购房人个人名义登记,就应当按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夫妻婚后共同还款的部分和房屋增值,应当结合共同还款的价款和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主向对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新婚姻法规定婚后财产如何使用分割

1、结婚后父母捐赠房屋并登记其子女名下的,属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解释(三)》第七条: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视为只送给自己子女一方,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由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共有。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在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明确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 但在房价暴涨的情况下,父母为了给孩子购房倾注了全部积蓄,往往也碍于面子,与孩子进行书面协商也很普遍。 离婚时将住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出资购房的父母利益也将受到侵害。 因此,父母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认为只有自己对子女的赠与才是合理的。

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双方父母出资份额分享更符合实际情况。 将产权登记主体与赠与方明确联系起来,可以更客观地判断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依据,便于司法认定和裁量尺度的统一,也有利于平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2、过户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 赠与人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决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具有救济、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律师解读: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赠与人,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一般赠与合同可以在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 房屋赠与合同,房屋未过户至赠与人名下的,赠与人可以撤销其赠与。 另一方面,推广之即使不是夫妻间的赠与,其适用原理也是一样的。

法律依据:

《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一方父母名义购买参加房改的住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该住房进行分割的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可按债权处理。

律师解读:

“房改”是我国居民住房以单位福利分房改革为单位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住房,是计划从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的历史产物。 这套房子的出售价款远远低于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实际上是公司给员工的福利待遇。 根据物权取得原则,该房屋的物权应当属于作为购买人的该工作人员所有。 如果实际出资人不是该职工,则实际出资人与该职工之间只是债权、债务关系。 实际出资人可以主张偿还,但不能主张房屋产权。

4、养老保险金未到期,请联系分割

法律依据:

《解释(三)》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要求服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养老保险账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支付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婚姻法》解释(二)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规定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但未满退休年龄或不符合领取养老金保险金条件的,离婚时一方将对方尚未取得或原本无法取得的养老金保险金作为“理所当然”分配为夫妻共有财产是不公平的,是国家对公民的基本《解释(三)》第13条对此进行了修订和澄清。

5、卖掉的房子里洒出来的水,不能回收。

法律依据:

《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卖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收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害,离婚时另一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解读:

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抵押等处置行为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但根据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房屋以夫妻一方名义登记的,房屋登记人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善意第三人支付合理购房款,将房屋产权证过户到自己名下的,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夫妻另一方要求恢复房屋所有权的主张不受法院支持,但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原房屋登记人擅自处置共有财产,造成己方财产损害的,得到法院支持。

6、婚姻存续,财产分割有特例。

法律依据:

《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有下列重大理由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浪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的。

律师解读:

通常,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双方均有控制权,无需分割。 到了分割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像一个人的钱从左口袋进了右口袋。 但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拒绝支付医疗费,一方隐匿、转移、出售、毁损、浪费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伪造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情况下,生命健康权和夫妻财产

三、新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分割的其他解释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向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双方协议离婚不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尚未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定为 .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可依法继承的遗产,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成为分割,起诉离婚另一方请求分割的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达成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当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实是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cn

以上是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如何在分割中详细介绍。 新的婚姻法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了定义。 在这个大多是男人买房的社会里,女人结婚时就不用考虑婚房的问题了。 因为我要考虑房子是谁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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