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房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分配房产,离婚按揭的房子怎么分配

在离婚案件中,许多人认为,夫妻一方出资贷款,房子是个人财产。 那么,房贷在离婚时应该怎么分配? 以下是。 这是网络编辑为你整理的知识。 希望能帮上忙。 离婚时房贷应该如何分配

1、房贷“神似”

在离婚案件中,不少人认为,夫妻一方出资贷款,房子是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出资贷款,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房产证婚前取得房子是个人财产,婚后取得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普通人看来,这种房贷的麻烦有很多。 房贷借款人向银行偿还贷款的周期最长可达30年,履行贷款合同的时间较长,办理贷款手续开始支付房贷的时间可能在婚前或婚后。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与房屋产权的取得存在较大的时间差,房屋产权的取得时间可能是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后; 由于支付房贷资金来源不同等因素的影响,最终处理结果可能会完全不同,在离婚案件中,房贷应该区分如下。

2、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

从相关法律关系来看,住房贷款的法律关系也很复杂,多涉及到房屋出卖人与购房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 银行与购房人(贷款人)之间的融资关系银行与购房人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银行与房屋出卖人或其他专业担保公司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这四种法律关系相对独立且相互关联。 例如,离婚时,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的规定,判定变更了房屋所有者和还款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的规定,债务转移经过债权人同意法院的判决以变更后的还款人不具备还款能力为由的银行将丧失对还款人信用、还款资格本应享有的审批权,这不利于银行利益的保护,这种冲突在目前的实践中并没有合理的解决办法。 有些法院为了避免房贷转换问题,判决女性承担原本由男性偿还贷款的债务,在不改变贷款的情况下,女性每月向男性支付男性应该偿还的房贷。 这种判决方式避免了银行在执行过程中协助处理贷款的不便,但也带来了应变更抵押权的新问题。 如果女性不积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银行贷款就会处于无保障状态,银行的风险会大幅提高。 3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合理处理住房贷款需要考虑如何有效保障贷款中涉及各方的合法权益。

3、处理时的实际分割难

从上表可以看出,房贷存在诸多情况,处理时要考虑诸多因素,在离婚案件中往往是财产分割的难点,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由于其权属认定也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有时存在小细节,即使存在完全相反的结果,但由于房屋所有权认定不同,法院对属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贷款的操作也不同,这是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离婚诉讼中住房贷款处理涉及的几个问题

(一)承诺如何处理房贷所属住房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财产的归属有约定,且约定明确。 离婚时,如果双方对住房贷款的处理有异议,但能够证明双方约定财产归属,这样的住房贷款处理起来很容易,直接按照双方约定处理即可。 约定房屋为个人财产则归个人所有,约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归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双方明确约定归属于一方所有的住房贷款,另一方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参与偿还贷款,这并不改变住房作为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处理财产时,该住房为个人财产,剩余的未偿还贷款为个人债务,已经偿还的贷款

夫妻约定共同所有,即使一方实际没有出资或者出资较少,也不影响房屋所有权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二)取得住房贷款产权证的时间是否影响住房贷款权属认定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涉及债权变动和物权变动两个法律事实,债权和物权两个基本民事权利,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即在当事人之间确立债权债务关系,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变动,买卖合同即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依法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房屋所有权即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机关颁发给房屋产权人的唯一合法物权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地产权证》 《房地产共有权证》 (广州、上海、北京、厦门、重庆等地已将房地产证书和土地证书两证合一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住房贷款而言,支付首付、银行贷款支付剩余贷款的行为都是购房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即为房屋登记即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时间。 在离婚案件中,存在几种情况,容易根据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时间认定住房贷款权利

1、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婚后以一方名义或夫妻双方名义购买房屋,以住房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产权。

以婚前双方均可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无论结婚时是否已支付房款,只要房屋产权在婚后取得,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已结婚购房的,无论双方结婚实际向住房贷款出资多少,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前财产未约定为各自所有,以一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均视为代理家务,夫妻双方认定为共同购房,离婚前房屋产权

在任何情况下,即使没有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产权证上也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离婚时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婚前,夫妻一方个人出资支付全部房贷,婚前取得房屋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的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由个人出资住房贷款,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并取得婚前以个人名义登记的房产证。 离婚时,该住宅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婚前,夫妻一方个人出资购房,以房贷支付部分房款,婚前取得房屋产权。

与此相同,获得产权证的时间是婚前,房子也是婚前个人财产。 结婚后继续以个人财产支付贷款、继续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或者部分以个人财产支付、部分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无论离婚时贷款是否已支付完毕,均不影响房屋所有权。 离婚时,房屋所有权归原购房人所有,但夫妻以共同财产偿还的,只是夫妻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房屋所有权归属不变。 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贷款总额,作为共同财产之一分割离婚后仍未偿还的贷款仍然是个人债务。

上述情形为:以结婚登记日为基点,房屋产权证将婚前取得的不动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取得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并不意味着房产证是婚后取得的,该房产绝对是婚后财产。

办理新建住房产权证需要房屋开发商向房地产部门提供完整的住房前期资料测绘部门根据上述资料进行实地测绘并绘制管理图根据测绘面积结果向房地局交易部门签订合同,由房政部门审核后汇总文件一般来说,整个过程需要大约3到6个月左右的时间。 部分开发商前期资料不完整、土地出让金未足额到位、服务体系不完善、部分行政部门工作繁忙、二手房贷款中房屋销售者不配合房屋产权证发放等因素可能导致发放时间滞后。 这是因为一方以个人名义婚前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婚前必须取得产权证,但婚后有取得房屋产权的可能性。 房地产部门核发产权证是因申请的行政行为,除另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房屋权属并申请登记为所有权人外,产权归属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时已经确定。 申请核发产权证的一方一般为最后一张房产证上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因他人因素延迟核发时间,不得因该房屋产权取得时间为婚后而改变房屋贷款所有者的个人财产性质。 离婚时,购房方应举证上述客观因素导致的产权发行延迟,法官在审理时也应结合该因素考虑产权取得时间对房屋产权认定的影响。

(三)支付购房款的资金来源是否影响房屋所有权认定

房屋产权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物权凭证,登记在房屋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 但在某些情况下,支付购房款的资金来源是否会影响房屋所有权常常引起争议。

1、实际已出资购房但未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

在实践中,一方可以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住房。 包括支付房贷首付和分期还款。 例如,恋爱时关系很好,另一方容易办理住房贷款,可以享受政策上的优待等,可以考虑很多因素。 购房合同由房屋出卖人与另一方签订,房屋贷款也以另一方名义支付给银行,最终产权证上只登记了无出资或出资较少的另一方姓名。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住房权利?

离婚时,不知名的一方也可以对房屋主张权利,要求确认对房屋的分配额,但有举证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婚前双方均承认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且与另一方共同出资。 对该房屋的出资不是赠与或借款。 如果能举证,尽管在表现形式上另一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贷款手续。 从客观出资和主观购买的住房为共同所有人的角度来看,这种住房贷款也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对住房贷款债务也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一方婚前购房并已支付部分房款(包括首付和分期还款),婚后凭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款,且婚后取得所有权

结婚后,产权证登记为夫妻双方所有的,可以认定结婚后双方对房屋所有权达成协议,明确约定产权由双方共有。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分割的,退还的房款分婚前个人财产偿还部分和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部分处理,未退还的房款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结婚后,如果产权证书登记为一方所有,这种情况在学术界和实践中对房屋权属认定的争议较大。

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屋仍然是个人财产。 贷款是其个人债务。 结婚后,即使配偶一方参与偿还贷款,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性质也不会改变。 已返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偿还的部分,应当返还。

第二种观点是,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如果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就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方退还婚前支付的首付,另一方退还一半; 剩余借款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返还5

第三种观点认为,按照出资原则,房屋应当部分单独所有(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支付部分)、部分共同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支付部分),具体比例按照个人出资和夫妻共同出资的比例确定。

笔者支持第一观点。 理由是物权具有无因性,物权变动与其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分离的。 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剩余房贷,无论是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贷款,还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都是造成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不是物权。 即使交付住房或入住,购房人也只是取得使用权而不是物权。 结婚时,购房人尚未实际获得房屋所有权,房屋还不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第三种观点中不存在部分所有权。 虽然房屋产权是婚后登记的,产生了物权变动的结果,但购房者在婚前并不是没有任何权利。 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贷款手续,支付部分住房贷款,购房人实际取得了债权和物权期待权。 从第二个角度理解,房屋产权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当由夫妻共同所有,忽视了购买方的物权期待权,不利于维护交易稳定。 婚后取得房屋产权的,房屋应当归购房人个人所有,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行为,属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形成了不影响房屋权属认定的新型债权债务关系。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在银行贷款。 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且房产已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为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属于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结婚后偿还双方共同支付的金额和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当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对这一情况作了详细规定。

(四)离婚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应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规定,离婚时对住房贷款所有权有争议可以协商的,按照双方同意可以处理住房所有权的协议不能达成的,法院认为一方使用住房贷款,可以在房产证核发后再处理。

(五)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处理

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房屋的价值并不固定,一般离婚时房屋的价值比签订购房合同时的合同价格更为增值。 房子的附加值从原因上考虑,部分是基于提高附加值的主观因素,部分是基于外部各种客观因素,比如装修房屋后的市场房价波动导致的房屋附加值。 6住房贷款被认定为一方所有,根据主观因素另一方为房地产增值贡献的,可以享受增值部分的财产收益。 基于客观因素房屋增值的,应当基于房屋权属获得分割增值的财产收益。

由于增值部分附属于房屋,在业主不进行房地产转让的情况下,其增值部分一直处于预期盈利状态。 离婚案件中,一方主张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双方对此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评估离婚时的房屋市场价值后再处理。

三.法院处理住房贷款时应具体考虑的因素

1、住房贷款共分享和商品房共享

结婚后购买的房屋被认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一般来说,夫妻在购买房屋时不会约定房屋的份额。 离婚时对房屋进行分割的,无证据只能视为共同共有。

但对于婚前团购、婚后继续偿还贷款的住房,一方有证据且主张婚前已偿还住房的价值应当部分与权益区分的,婚前根据各方出资情况.cn 婚后如无约定,对房屋价值享有共同共有权益。

2、夫妻共同还清贷款的房贷具体如何处理

离婚时,已还清贷款的夫妻共有住房的分割夫妻双方按协议办理。 未达成协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解决。 即“对住宅在夫妻共同财产上的价值和归属不能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分别处理: ) ) ) ) )。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评估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所得价款由(.cn )”

通过竞价、评估揭示的房屋价值都是房屋市场价值,包括房屋增值部分。分割的,应当明确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判决一方取得住房,给予另一方贴息补偿。 除了按部就班的分享外,这个折扣补偿原则上是住房现价的一半,考虑到对住房的需求程度,必须坚持照顾孩子和保护女性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8

3、未还清贷款的住房具体如何处理

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原告只请求离婚判决的,一般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一种观点认为,基于无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如果当事人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应作出处理。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属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住房贷款,没有要求处理未偿还贷款或者只要求确定债务比例的,法院在判决时应当考虑债务负担。 由于夫妻共同财产——未还清按揭贷款是特殊的,判决方取得房屋所有权,房款未清偿,必然涉及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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