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协议要求在离婚后,在另一室支持案件概要。 赵先生和李老师结婚后买了房子。 产权证上权利人登记为“赵小姐、李老师、李老师的母亲刘*母共同所有”。 随后,赵先生和李老师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 《自愿离婚协议书》规定双方无财产分割双方无债权债务。 认为目前赵某当时没有处理与前夫共同拥有的房屋,遂向罗*民律师向徐汇法院提起诉讼,对争议室依法要求分割,主张其中三分之一的份额。 庭审中,双方确认争议房目前市值为120万元。 李老师,刘*妈妈辩称不同意赵小姐的诉讼请求。 李老师认为与赵先生离婚时,除约定子女抚养外,双方无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 离婚协议是在合法场所赵先生写的,包括其真正意义上的协议中明确的无财产分割争议室; 因此,赵先生放弃了对争议室的所有权。 考虑到赵先生是孩子的母亲,所以没有从门票中排除她的名字。 离婚两年了,赵先生再次提起诉讼是没有道理的。 据罗律师分析,罗律师在赵某与李老师离婚时,将财产约定为“双方无财产分割”,该约定并不表示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目前赵某已将争议室所有权原被告在产证登记中对各自的共有权利没有明确约定,赵先生主张其中三分之一的份额是合法依据的。 法院判决: 2007年12月1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赵女士对系房依法要求分割,主张其中三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有合法依据,系房由被告李老师、 李老师,刘*妈妈得付给赵小姐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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