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的房产怎么办理过户,离婚房产法院会强行分割吗

一、离婚案件权属不明房产如何办理分割

离婚诉讼中房地产的分割是一个大项目,房屋产权纠纷争议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如果房地产所有权不明确,房屋所有权如何成为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不能协商的,人民法院不应判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当事人进行判决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另外,根据最高院民一庭的有关说明,法院不应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为: (1)购买福利政策房; (2)购买分售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 购买以上三类房屋,离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应直接对该房屋所有权作出判决。

二、离婚案件房产中介可以申请执行吗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不动产做了分割处理,当事人对不动产过户申请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我认为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应该受理。 理由如下。

众所周知,要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仅仅根据交付取得实物占有是不够的,还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这是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 因此,在房屋给付判决中,义务人的义务不仅是将判决标的房屋交付给权利人,现行房屋过户采取受让人与受让人达成一致的转让制度,义务人应当向权利人提供过户所需的手续资料。 例如,作为转让人必须签署有关手续资料。 由此可见,住房给付判决包括实物给付和协助过户两项义务,两项义务构成一种完全的权利转让,不可分割,因此,后一项义务不能被认为是前一项义务的附随义务。

房屋给付判决中权利人拒绝义务人协助、协助房屋过户的,是直接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房屋过户,还是向法院申请执行,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凭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过户? 这一点有争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执行中需要办理财产证明照片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办理。” 这是人民法院就产权转让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明确规定。 当事人可以通过有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直接向登记部门申请名义变更的,不能适用该规定。 与当事人直接以裁判文书申请过户相比,由人民法院向有关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运作模式更为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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