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分别按以下标准缴纳。1 .财产案件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格,按以下比例分期累计缴纳:
(一) 1万元以下的,每件支付50元。
)2) 1万元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
)4) 2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5%缴纳。
)5) 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l%交纳。
)6) 100万元至2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9%缴纳。
(七) 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上部分,按0.8%缴纳。
(八) 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7%缴纳。
)9) 10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6%缴纳。
(1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额支付案件受理费。
2 .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不另行缴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侵犯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支付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不另行缴纳; 5万元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笔支付50元至100元。
3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值量的,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4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支付10元。
5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
以上第二、三、五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以上幅度内制定具体交货标准。
需要支付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额支付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