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怎样的

拆迁房屋后得到的安置房,离婚时该如何分配? 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原则可以作为依据呢? 请阅读下一篇文章。

离婚财产拆迁分割原则是

一方夫妻婚前获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属于一方婚前所有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因此,拆迁补偿金作为被拆迁房屋价值的体现,应归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所有。

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一方婚前购买该房时低价购买,婚后经过维修,房屋新房率提高,房屋拆迁补偿价值远远高于购买价格。 这部分附加值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不能全部拥有。

部分房屋由一方婚前所有,在婚姻期间,经过扩建,在房产证上重新登记建筑面积增加额,但所有权人姓名未变更。 或者,一方婚前购买时,没有产权证明。 之后,经过一次或几次扩张,也没有产权证书。 根据司法解释,扩建部分的房屋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扩建部分的拆迁补偿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夫妻平等处理。

以实物住房进行拆迁补偿的,被拆迁人一方可以享受补偿住房实物补助,另一方可能存在无房居住困境。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通知第14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离婚后以无房为由要求暂住的,经调查可以根据情况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2年无房者租房经济确有困难,拥有房屋产权的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援助。 ”据此,比照该条款,可以允许因房屋拆迁而无房居住在拆迁补偿房屋内,或者一次性给予一方适当的经济援助。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登记在夫妻双方谁的名下,夫妻双方都是该房屋的共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处分权。 房屋拆迁以货币形式补偿的,补偿金夫妻各一半,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拆迁补偿以分配实物住房的形式进行的,例如提供租赁住房或其他住房。 对不宜用于分割的夫妻共有的房屋,人民法院根据双方住房状况和抚养子女一方或无过错方的照顾等原则分属于一方。 住房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住房补偿金。 在同等条件下,适当照顾妇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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