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房产分割诉讼费,离婚诉讼房产分割案例

导读:虽然在基层法院离婚案件占很大比例,但离婚案件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除子女抚养问题外,可能属于财产分割问题。 部分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非常丰富,可能涉及车辆、公司股票、证券、存款、特定价值收藏、其他动产、知识产权收益等。 而且,在涉及普通民众的离婚案件中,最有价值的可能是房地产。 因为那可能是老百姓一生的积蓄。 没有它,真是倾家荡产。一、有关“私产房”的分割或处置问题。

“私产房”是指公民个人可以拥有所有权的不动产,该不动产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包括商品房、集体住宅、公房、购房装修、购买二手房等),可以通过相反的财产约定、协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1、夫妻一方为产权人,且婚后购买或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有房屋所有权凭证,且与他人无产权争议,与当事人其他家庭成员无产权争议,不存在就不动产产生的未清偿银行贷款的,该不动产按有关规定通过 在具体的分割方式中,可以考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制定诉讼战略。 该条款规定,“双方对房屋在夫妻共同财产上的价值和归属不能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分别处理:

(一)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取得竞价的,应当予以许可。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评估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按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所得价款按分割"

当然,诉讼中涉及协商、竞价、拍卖、定价、鉴定(评估)、举证期限和其他诉讼程序问题,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规定,这些当事人可以与自己的律师或者其他法律行业的人商量

2、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房产,有产权证,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存在贷款尚不清楚的情况。 应该说,这类房地产并不拥有全部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可以考虑对照第21条的规定制定诉讼战略。 该条款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存在争议,协议未能达成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因此,此类案件,当事人可以考虑在公平的基础上尽量争取调解终止。 这才是“双赢”的结果。

3、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但涉及夫妻以外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 即,该不动产可能是家庭的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这不是离婚案件可以解决的问题。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夫妻双方,任何第三人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对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诉讼策略。 该条款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变卖财产的,对离婚和已经查明的财产问题可以先处理,对暂时难以确实查明的财产的分割问题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在财产分析案件审结后再重新开始离婚诉讼。 ”当然,如果可能不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不动产,而是夫妻家庭共同的不动产,当然也可以考虑分析财产,确定相关份额,进行分割。

4、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婚后取得的,但该房产无产权证明,可能只有合同或其他证据。 或可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考虑(二) )第21条规定制定了诉讼战略,上文已述,此处不再赘述。

5、如果一方是婚前购买的房产,贷款已在婚后偿还,离婚时贷款尚未偿还,如何通过分割,也可以参考上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制定诉讼策略。

关于“私产房”在离婚诉讼中如何成为分割,涉及的问题可能很多、复杂。 以上是概要的几个例子,作为参考,如果有事件,就不容易对准号码。 应该慎重分析证据和相关实际情况,慎重制定诉讼战略。

二.有关“公营房屋”的问题

应当说,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不是公民个人的,在离婚诉讼中,符合有关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主张租赁权。 对此可以考虑对照《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制定诉讼战略。 例如,在以下情况下,不动产都可以主张租赁权

“(一)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共住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还债的;

(四)结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取得公邸租赁权的;

(五)婚前一方租赁住房,婚后因拆除该租赁住房取得房屋租赁权的;

(六)投资夫妻双方单位共同建设或者共同购买的共有住房的;

(七)一方将承租的该单位房屋返还该单位或者移交另一单位后,另一单位另行更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住公有住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夫妻双方可以租赁的情形。 ”

三、离婚没有房产住,怎么解决?

如果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能通过诉讼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或租赁权,该怎么办? 当然,这种情况可能在诉讼中面临。 对此,我们可以考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诉讼策略。 该条第2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无住所的,生活困难。 ”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是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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