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转移财产怎样认定,离婚诉讼中一方恶意转移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夫妻并不是真的想离婚,而是通过离婚转移财产,从而逃避偿还债务的责任。 离婚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民法典如何界定离婚恶意转移财产?背飞鸟婚姻网络编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民法典中如何界定离婚恶意转移财产

在债务到期之前,债务人以假离婚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配偶,从而造成自己无财产偿还债务的假象,恶意逃避债务的,可以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置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财产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置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正当价格交易时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相对人知道或者知道这种情况

二、离婚逃债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被执行人必须存在离婚逃债行为。 即被执行人实施了逃债的违法行为。

2、该行为发生在债务发生后,包括: (1)债务发生后诉讼前。 )2)诉讼中。 )3)法律文书生效后。

3、其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为之。 )1)离婚时向有关机构隐瞒债务。 )2) (债务是未经债权人同意,暗中处置可执行财产的。 )3)财产(明显不公平。 将某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配给被执行人的配偶,某被执行人的配偶分配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只分配少量财物,债务全部由被执行人承担以逃避债务。

4、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逸行为的人。

5、其处置财产尚未明确为执行标的。 即不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不是被法院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而是将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

分析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前将自己的财产全部转移给配偶,与配偶离婚,制造无财产的假象,也可以恶意逃避债务。 需要法律帮助时,读者可通过背飞鸟婚姻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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