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是什么意思,法院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摘要:离婚时,什么是大家关注的重点,那当然是财产问题,很多人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不知道法院判决的原则是什么。 为了解开你心中的疑问,背飞鸟婚姻小编总结了关于法院判定离婚财产的分割的标准是什么的知识。 希望您能参考。法院对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是什么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收益

)3)继承或者赠与所得财产。 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收益

)5)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利润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应取得或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双方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方的情况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残疾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通过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财产。

)4)一方面专用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双方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获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再婚、再婚前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作为个人财产;

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为个人婚前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贷款的,离婚的,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退还对方相当于贷款一半的金额,并计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原则

1、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保护。

2、夫妻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离婚时应按约定办理。

3、夫妻分居分开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的,各自单独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分得的财产有差别时,差额部分由得到较多财产的一方用相当于差额的财产补偿另一方。

4、登记结婚,无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双方赠与的礼金、礼物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处理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选择分割各自出资购买,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以分割军人名义发放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以军人名义支付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划分的金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市价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财产如何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的出资问题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夫妻双方同意将出资额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的转让部分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按分割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或者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前款规定的用于证明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材料。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出资合伙企业,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该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对方的,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一)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对转让所得财产按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该合伙人同意退会或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对返还的财产给予分割

)4)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且该合伙人不同意退会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的共同财产,应当分别处理:

)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评估企业资产后,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由双方在竞价的基础上,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双方不能就房屋在夫妻共同财产上的价值和归属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取得竞价的,应当予以许可。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评估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按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所得价款按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定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于离婚后公房租赁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有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房屋离婚的,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共住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还债的;

)4)结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邸租赁权的;

)5)婚前一方租赁住房,婚后因该租赁住房被拆迁而取得房屋租赁权的;

(六)投资夫妻双方单位共同建设或者共同购买的共有住房的;

)7)一方将租赁的本单位房屋归还本单位或者移交另一单位后,另一单位另行更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欠合租屋,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夫妻双方可以租赁的情形。

离婚的,夫妻双方均可租赁的公有住房,其面积较大可以分房居住使用的,双方可以分别租赁; 可以另租住房的,或者出租方可以出租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给予许可。

2、离婚时,一方无权到另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处理租赁问题

(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无权转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当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无住房、自力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经调解或裁定无租赁权的一方可以暂住地,暂住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暂住期间,暂住人员应当支付与住房租金同等的使用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的,一方无权出租给另一方婚前出租的公邸,另行出租经济确有困难的,出租的公邸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援助。

3、关于处理单位自住房屋租赁关系调整和变更问题

人民法院调整、变更单位自住自住自住房屋租赁关系,包括单位委托物业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应当征求自住自住房屋单位的意见。 经调解或者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六)离婚清偿债务问题

1、以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通过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支付的债务;

)2)个人雇主、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债务为共同债务。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出售家庭财产而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遭受另一方虐待,无法一起生活而离家出走的,出走方负有日常生活所需支出和治病、子女抚养等债务。

2、以下债务为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约定个人承担的债务。 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无抚养义务的亲朋好友所负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4)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属于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4、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5、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已经处理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6、夫妻一方死亡,生存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离婚过错赔偿问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人员作为原告依照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人员作为被告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又不依照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赔偿请求。 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通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八)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1、离婚,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是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活困难:

(一)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无房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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