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岳老师结婚后买了100万元的房子。 因为存款很少,父母拿了30万元给你买了房子。 父母没有说是借了那笔钱还是给了。 现在岳老师和妻子离婚了,女性要求把这所房子分成一半。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双方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双方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方的除外。
这30万元是岳老师结婚后给的,是租还是送还不清楚,这笔钱是送给岳老师夫妇两人的礼物,估计女方有权分得一半房子。
如果这30万元是岳父岳母给的,而不是婚后给的,应该推定这是岳父个人的赠与,是岳父个人的财产,离婚时先扣除这部分,余额由共同财产分割岳父岳母与父母这30万元
此外,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给夫妻居住,产权归自己孩子一个人名下,离婚时,房产是其父母出资购买的,夫妻不出资,产权归另一方名下,从社会常识上看,不是赠与夫妻二人,而是父母
婚姻法解释有关不动产的三项规定
第七条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视为只送给自己子女一方,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由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共有。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银行融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产已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为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属于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结婚后偿还双方共同支付的金额和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当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