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协商夫妻共有的不动产归子女所有,并制作调解书,执行时任何一方以此作为赠与行为申请撤销赠与的,法院不予支持。
因为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是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同意制作调解书或者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必须记入调解书。 在法院主持下完成,由法院发行文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一)确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人民法院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表示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达成共识并得到法律确认,发生纠纷的法律关系发展为无纠纷法律关系。 权利人依法行使权利,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不得就该法律关系发生进一步纠纷。 这是法院调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二)终结诉讼效力
人民法院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调解书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由法律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重新起诉。 这是法院调解的程序法效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合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的,在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书依法生效前,也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觉履行。 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的,依照法律规定,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确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当事人不经法院,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协商离婚。 协议中规定夫妻共有的不动产归子女所有,转移不动产的,一方以此作为赠与行为,并取消赠与,在此该如何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问题发生反感,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如果请求撤销的一方不能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受到了欺诈、胁迫等,请求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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