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时,隐匿财物的女子离婚后,分割,[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于1990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10月夫妻感情破裂离婚。 离婚时,双方就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分割约定。 2010年9月,黄某发现刘某于2008年9月购买房产,并以刘某名义注册,但刘某将其隐瞒。 黄某得知详情后,平均要求分割,被刘某拒绝。 黄某纸诉状诉至法院,对前夫刘某藏匿的房产依法赔偿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开庭审理后,支持黄某的诉讼请求。 男方支付女方住房折扣的三分之二,判决共计支付20万元。
[林律师点评]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占另一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一些”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离婚时隐瞒财产,原告可以向法院请求财产的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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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涛,法学硕士,经济师资格,**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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