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括以下两个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对财产收益贡献大小,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二、夫妻离婚时,只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上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上的分割
1、协商办理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即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应当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由一方决定
2、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法》根据第二条第1款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认为妇女挣得少,应该少,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尊重妇女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法按分割的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一方负有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诸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补偿,另一方应当补偿。 ”依法支付夫妻财产的,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补偿。 补偿由后的财产支付,如果因缺少的财产而支付,则从其个人财产中补偿。
5、无过错方照顾原则。 因一方过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