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7条,婚姻法第十八条

问:办公室离婚时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根据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有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共住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还债的;

(四)结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取得公邸租赁权的;

(五)婚前一方租赁住房,婚后因拆除该租赁住房取得房屋租赁权的;

(六)投资夫妻双方单位共同建设或者共同购买的共有住房的;

(七)一方将承租的该单位房屋返还该单位或者移交另一单位后,另一单位另行更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住公有住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夫妻双方可以租赁的情形。

夫妻双方可租赁的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照顾养育子女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妇女

(三)照顾残疾或者生活困难人员;

(四)照顾无过错方。

与产权房分割不同的是,夫妻双方可租赁的公房可以隔层居住使用的,双方可以分开租用; 如果租住在另一个房间,或者租客可以向另一个人解决住房,可以给予许可。 也就是说,经自行管理机构同意的,承租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助办理相关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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