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离婚时对方转移财产

离婚前转移财产是违法行为,是夫妻一方在夫妻财产为分割时,为避开有分割的财产而转移财产,以完全占有该财产为目的的违法行为。 现在对离婚前财产转移的行为不追究责任,但这不影响违法性质。 如何避免离婚时对方的财产转移,背飞鸟婚姻网小编将为您详细回答。

一、如何避免离婚时对方转移财产

可以通过方法避免离婚时对方转移财产:

1、当事人依法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

2、办理财产公证

3、诉至法院前申请财产保全

4、建立夫妻共同财产清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浪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转移关系

1、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国际公约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2、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的转移:国际贸易中,关于货物风险的转移,《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货物风险转移时间,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效力高于条约规定,这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3、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来源于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保险合同作为赔偿合同,是为了赔偿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保险利益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第一原则——“赔偿原则”的必然要求。

)1)根据保险单的规定确定。 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不知道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害的情况下投保的,特别是预约保险的,投保后,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 在没有类似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强调投保人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根据贸易合同的约定确定。 采用CIF、FOB、CFR价格条件的贸易合同,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这些价格条件本身就含有对所有权、风险转移的约定,应当作为确定保险利益的依据。 例如,在CIF的价格条件下,收到保险单的买方从货物越过船舷的瞬间就承担货物的风险,因此有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向保险人索赔。

)3)根据风险发生时间决定。 根据保单持有人在发生损失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来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作为货物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货物的价格条件和贸易合同判断保险事故发生时索赔人是否承担了货物风险即使索赔人在事故发生时有保险单和提单,但如果货物风险转移给第三方,索赔人对该货物就失去了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应该向失去保险利益的索赔人支付赔偿金。

)4)保险利益是否周转。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但由于出现海外买方拒收货物等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原本不具有的保险利益又发生了回转,因而享有索赔权。 保险利益的周转将在下面具体讨论。

4、保险利益与货物所有权及货物风险的关系:就海上货物保险而言,保险利益取决于货物所有权/风险的转移。 如果货物所有权和风险没有分离,只有货物所有人对货物享有保险利益。 但所有权不转移,导致货物风险转移的(如本案所述),货物所有人和承担货物风险的买方是否同时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是否只有承担货物风险的买方具有保险利益; 这是确定谁有权提出索赔的重要问题。 根据赔偿原则,货物发生灭失、损害,只有一方应当索赔索赔,因此,在一票货物中,只有一方对该货物应当享有保险利益。 风险与所有权分离的,货物风险转移后,对货物承担风险的买方应当享有保险利益,但卖方失去了对货物的保险利益,即使卖方享有货物所有权,对货物也没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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