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有限公司的投资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方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负责。 因此,股东作为自然人拥有公司所有权,公司作为法人拥有公司财产权。 司法人和自然人的股东属于法律上不同的独立民事主体。 股东的财产通过投资行为转化为公司财产,该财产已归公司所有而非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公司股东离婚时不能直接成为分割公司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 )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并处理过半数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部分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 人民法院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或者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该规定是分割该部分财产最直接的法律依据,由此可见,让非股东方拥有相应出资额成为股东是一种比较简便公平的处理方法。 但是,非股东方往往不愿意成为公司的股东。 此外,上述规定也需要夫妻协商一致。 在不能协商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公司目前的净资产进行评估。 例如,如果公司净资产为正值,则可以根据夫妻一方出资计算出净资产价值,按照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处理。 评估费由要求评估的一方预付,如果不想评估,法院可以不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这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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