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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怎么认定责任,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怎么认定是否合理

一、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出售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隐匿、转移、变卖、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该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仍有未进行分割的财产的,该财产一部分在法律上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应共同共有,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

在这种情况下,分割财产时效要求适用关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求财产的诉讼时效不在其他特别诉讼时效范围内,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离婚后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也明确肯定了上述内容。 即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当事人发现的第二天起计算。

二、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

法院审理涉外离婚财产案,应当首先明确该财产案的准据法。 以准据法为中国法律的前提,可以适用中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确定准据法需要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规定执行。

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地法院所在地法律。 此外,根据第140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及因离婚造成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该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后,一方可以就双方财产分割发生纠纷,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只要中国法院对双方的诉讼有管辖权。 中国法院受理该案时,双方财产分割案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因此中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应当适用。 但涉外婚姻关系的终止具有复杂性,如何认定涉外婚姻关系的终止时间直接决定了离婚财产分割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关于这个问题叙述如下。

三、离婚行为发生在中国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

离婚行为按照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存在两种形式。

第一种方法是自愿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妥善处理的,出具离婚证明。 以自愿离婚的形式,夫妻终止婚姻状态的时间,应当自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离婚证明之日起计算。

第二种方法是根据法院的判决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发现夫妻双方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离婚案件。 当然诉讼中当事人也可以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

夫妻或者一方为外国人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经中国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出具离婚证明的,双方在中国境内的婚姻关系终止。 一方对财产分割有异议的可以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提起相关诉讼。

夫妻或者一方因外国人在中国起诉离婚的,经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婚姻关系终止的。 自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双方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终止。 其中乙方也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提起相关诉讼。

在中国境内处理本身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根据中国法律,相关财产分割诉讼可以顺利进行,当然很难产生法律冲突问题。 其诉讼时效也应自财产被发现之日起算。

四、离婚登记行为自境外发生的诉讼时效起算。

尽管各国婚姻制度存在许多差异,离婚也基本上采用登记和判决两种形式。 我国对境外办理的离婚登记和离婚判决采取广泛的承认制度,原则上承认当事人可以在境外办理离婚,但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效力,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者履行必要的手续。

婚姻关系最重要的特征是人身关系,离婚导致双方存在的夫妻关系解除,双方婚姻状态可以结婚,为一方重新登记结婚扫清法律障碍。 我国实行法定婚姻登记制度,缔结婚姻必须办理登记。 关于境外离婚登记的效力,我国《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关于再婚境外离婚登记的规定是我国境外离婚登记的效力依据。 该规定对两类主体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是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的,其上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书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但必须经过居住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是对象为离婚外国人的情况。 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必须出示离婚证明。 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上次婚姻关系是在海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明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不需要批准,但经过本国公证机关公证,经若干本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华大使馆认证、领事馆认证,或者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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