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保护。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属于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清偿。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由其住房等个人财产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是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隐匿、转移、变卖、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制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犯之时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当事人发现的第二天起计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
第8条离婚协议中财产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达成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翻案,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最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于生产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或者以口头形式约定的,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但是,回避法律的约定是无效的。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一方或者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
)一方或双方继承、赠与的财产;
(三)一方或双方通过知识产权获得的经济利益
)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五)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债权;
(六)一方或者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获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婚期在10年以上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返乡生产补助费,应当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分开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的,各自单独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分得的财产有差别时,差额部分由得到较多财产的一方用相当于差额的财产补偿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