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约定分割协议能不能反悔诉讼,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后悔

导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民拥有的个人财产将持续增加。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也越来越复杂,财产种类、财产争夺金额都处于复杂的状态! 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不惜花钱。 因此,不能随意违背夫妻双方对财产约定,提倡建立夫妻一方特有财产的财产分割协议。 就个人婚前财产而言,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婚前就有相当的财产。 结婚后,婚前个人财产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为产权的取得有两种方法。 一个是原始取得,另一个是继承取得。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取得财产权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婚姻转化后,一方会侵害另一方的婚前财产权。

因此,夫妻双方对财产约定,提倡建立夫妻一方特有财产双方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另外,根据我国的民族传统,没有人想在结婚时离婚,但为了避免离婚时的财产纠纷,应提倡新婚夫妇在结婚登记时作出夫妻财产的约定,并选择对他们的婚姻适用哪种夫妻财产制。 如果不选择,则适用法定夫妇财产制。

正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也越来越复杂,财产类型、财产争议标准额与以前不可比拟。 在一些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高达数千万元至亿元。 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不惜花钱。 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涉及财产收益的法律确定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财产分割不能随便推翻协议

目前,不少夫妻为了避免“空口说白话”,都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特别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年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无需再向单位提交证明,离婚登记将成为更多人的选择。 但问题是,有的人在登记离婚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者在领取离婚证明后反感财产分割问题。

例如,一些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承诺一方住在家里,另一方在三个月内离开家。 但是,离婚后,另一方表示“按兵不动”,不想按协议履行。

遇到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的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签订协议不是儿戏,一般来说,法院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据此认为协议会履行。

还有一种情况,当初离婚登记时乐意达成财产分割协议,比如有人为了尽快离婚,表示放弃所有财产。 离婚后,我后悔了。 我越想,心情越不均衡。 因此,向法院再次提出了要求分割财产的诉讼。 针对这种情况,该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问题达成一致,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问题 .要求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威胁等行为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有一定约束力,不能随意推翻。 其次,规定了离婚后1年内,超过该时间不予保护的时间限制,最后,存在支持当事人再次财产诉讼请求的几种情形,即离婚财产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也就是说,新的分割财产条件很苛刻,而且“欺诈、胁迫”行为也很难证实。 因此,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对于财产的处理,应当了解协议签字后,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制作协议时应当三思而行,避免意气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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