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所有权如何在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根据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同意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部分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给予分割过半数股东转让或者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前款规定的用于证明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材料。
律师注意:
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股票的分割时,应当及时掌握一方的持股情况。 但目前证券公司对客户账户信息保密,公民个人不能调查他人的股票账户或交易信息。 要获取这些信息,通常需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在调查令实施的地方,如北京、上海等地,当事人聘请的律师可以持有法院的调查令取得。 在提取过程中必须同时提取资金托管账户和股票交易账户的信息。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