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产纠纷的法律解释有哪些,夫妻房产纠纷的法律解释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的加深,中国社会的现象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在北上广的一线城市,离婚率一直呈上升趋势,而且还在不断提高。 中国很多家庭法律意识淡薄,在“面子”等问题上,没有明确家庭财产范围,也没有重视家庭财产转移的过程。 夫妻双方,包括各方亲属在内,对产权归属的看法南辕北辙。 婚姻一旦发生变化,即使彼此有几十年的夫妻关系,也会为了争夺房产而消耗殆尽,甚至会破口大骂、大打出手。 而且,双方的父母、兄弟姐妹也加入了“骂战”的队伍,不仅使事态恶化,离婚问题得不到解决,还可能导致恶性事件。 众所周知,家与万事兴、舒适的家庭生活是基于和谐的家庭关系。 中国几千年不分彼此的婚姻价值观,受到了现代社会的强烈冲击。 为了维护好不容易的婚姻关系和夫妻感情,背飞鸟婚姻网编辑建议在此先明确一下家庭财产状况,尽量做到全面客观。 特别是房地产和汽车。 趁夫妻关系好的时候进行友好协商,适当约定,并留下相关证据。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共同所有为原则,各自所有例外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益; (三)知识产权收益;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财产。 但是,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 )二)一方因残疾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者中确定只归丈夫或者妻子一方财产; (四)专用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属于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除第十八条规定的极少情况外,原则上夫妻婚姻内获得的财产均为共同所有。 但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在婚姻内对财产作出特别约定,如《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分别拥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拥有、部分拥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及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由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对外承担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丈夫或者妻子一方所有物清偿。 ”

在接受咨询过程中,律师发现,在当事人对婚内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婚内财产的归属有很多错误认识。 例如,律师经常听到当事人这样陈述事实。 “房子的贷款都是我一个人还的。 ”“我的恋人没有工作,都是我赚钱养她的。 我自己掏钱买车、买房。 ”“公司由我一个人运营。 她与公司的经营完全无关,也不是公司的股东”……因为这样的认识,面对离婚和继承时的心理落差太大,导致双方谈判困难,给一方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 因此,在双方感情甜蜜、夫妻关系圆满的,有条件协商的,应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实行书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

二、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妥善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由于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所有权,离婚时的财产一般平均分割其中容易引起争议的是房地产。

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解读

2011年8月1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对双方父母对子女出资购房的产权归属作出了明确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视为只送给自己子女一方,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由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共有。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少人认为,这一规定颠复了传统住房分割share的认定,是不利于维护妇女权益的“恶法”,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并因此受到了严厉谴责。 经常有女性觉得“我在你家生了孩子,你应该给我一个家”。 该规定出台后,发生了许多因女性拒绝给男性名下的房子“命名”而引发的家庭纠纷。 女方带的孩子离家出走不与男方见面,自己离家出走也扔下孩子不管,最终只是“加名”问题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离婚。 律师认为,这样处理问题的方法是错误的。 首先,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夫妻无论性别都有生育权,也就是说可以决定是否生孩子,生多少人。 如果双方不能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可以离婚。 因此,生孩子是夫妻双方的意愿,单方面把意愿强加于人是不负责任的。 第二,双方问题的解决不应该涉及儿童。 毕竟孩子是无辜的,不利于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长。 三是遗弃子女是婚内过错行为,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的事由,另一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所以,律师建议遇到这种家庭问题也不需要用过激和不理智的行为来处理。 当然,男性也应该考虑到女性10月怀孕、一朝分娩的痛苦,平时应该更加关心和爱护女性。

认为《婚姻法解释三》是“恶法”的人,其实是对第7条规定的误解。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为仅适用于父母全额购房,部分购房情形不属于该范围,旨在保护出资购房的父母终身为子女积累购房利益。 目前婚姻法解释三已实施三年多,各地法院处理方式至今不统一。 但当然,只要夫妻婚后共同还款,该房屋就必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对于不动产,考虑到双方出资、家庭贡献、子女照顾、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而不是绝对平均,在保护妇女子女权利方面

四.夫妻双方购房注意事项

鉴于目前高房价,仅靠夫妇俩的经济实力买得起房子的情况越来越少了。 目前最普遍的情况是一方或双方父母出首付,夫妻共同偿还贷款。 由于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出资为孩子购房的父母担心另一方离婚时会走更多的房产。 应对这种情况必须特别慎重。 购买前应该注意的事项如下

1、汇款前要明确区分借款和赠与

父母将购房款借给子女的,由子女自行出资购买,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割父母享有,可以要求子女还款。

父母直接支付购房款时,是指婚内子女的购房资金,目前司法实践中多认为其份额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

2、借款时,需签订书面或借款协议,注明借款用途,并经夫妻双方签字确认。 同时必须注意汇款证明的保留。

3、赠与时,应尽量直接向卖方账户支付房款,不转入子女账户,保证支付金额与房款金额一致,汇款时注明汇款用途。 在双方父母支付首付的情况下,尽量双方签订书面出资确认书或婚内财产约定协议。

4、核实房产证(房产证未办理前购房时签订的)上有自己孩子的名字。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除明确约定为赠与方财产外,被认定为赠与双方,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父母在赠与子女任何财产时,必须考虑该法律规定,以防止财产损失。

家务不是小事,更何况关乎民生的巨额房产,在购买前必须慎重处理。 如对为子女购房或赠与子女其他财产有疑问,请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咨询,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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