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知识产权如何处理的,离婚时知识产权分割存在的问题

[提要]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与传统财产相比具有相当大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引起了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属于分割等问题的争论,作者于此、一、知识产权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的特殊性首先表现为知识产权一般以一方个人名义所有,其次,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和多数财产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知识产权人和分割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包括既得权利和期待权将既得财产划入夫妻共同财产争议不大,但期待权转换后的利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理论上争议较大。

二.立法审查和建议

根据我国新《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规定只是原则,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收益的期待权归属并不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离婚时一方无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适当照顾另一方。 ”的规定。 这样的规定虽然考虑了夫妻间利益的平衡,但由于原立法规定的缺失,该司法解释也显得有些避重就轻,没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知识产权及其收益的性质给予明确的解释,导致法官自由裁量过大,标准不同

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制度中对知识产权的规定应当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相适应,考虑配偶一方为婚姻所支付的成本,保护合法共享权利,不妨碍另一方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权利。

1、权利归属

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原则上应当是知识成果的创造者因此民法典应当明确知识产权属于创作者所有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考虑到婚姻存续期间以家庭整体投资换取的个人权利,其收益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其收益包括既得权和期待权。

2、分割方法

根据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应当充分考虑分割离婚时知识产权存在的各种可能性。

首先,请考虑对可能的知识产权进行折扣。 例如,对于夫妻共有的商标、商号、专利,可以考虑先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由知识产权所有人向对方支付一定的折扣。 夫妻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对著作权的物质载体进行分割,双方可以分担知识产权价值上升的风险。

其次,行使财产期待权请求权。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对知识产权收益的期待权,离婚时不能确定具体经济价值的,夫妻双方可以允许离婚时暂时不做分割。 但是,一方对另一方处分知识产权所得的收益有请求权,该请求权的标的应当是收益减去知识产权维护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建立法定婚姻补偿制度。 由于期待权的保留本身容易被权利所有人规避,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离婚时一次性解决争议。 即依赖于我国法定婚姻补偿制度的建立。 该制度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隐性支付或投资,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财产转化为一方技能或财产期待权的,一方有权向受益人要求补偿的制度。 法定婚姻补偿的具体金额可以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计算,立法可以设定最高限额。 笔者认为,建立法定婚姻补偿制度,可以有效平衡夫妻双方利益,保护利益受害者,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体现弱势群体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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