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的多种情形及法律适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的多种情形

现实中,购房时间、资金来源、还款情况、产权登记等情况不同,既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相交织,又由于我国存在历史原因形成的多种住房类型,离婚案件中房屋产权的认定与分割极其复杂下面结合背飞鸟婚姻网络小编和咨询问题进行详细解说,希望对您有帮助。

对离婚案件中房屋产权认定及分割的裁判规则有哪些方面

现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同时结合司法实践和最高法院高级法官的观点、意见,对离婚案件中房屋产权认定和分割的审判规则进行以下六个方面的总结。

一.婚前买房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房、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并还清全部贷款的,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房,婚前还清所有贷款,但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必须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可以选择分割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房、首付向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已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并将尚未归还的贷款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款支付的金额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双方平均分割,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补偿;

一方婚前用个人婚前财产购房、支付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来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住房,支付全部房款,住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能证明出资情况,双方对住房按部就班共用; 不能证明出资情况,一方否认另一方购买时有出资的,只能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并支付全部房款,认定房屋以双方名义登记,根据登记情况共有或共同共有;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住房,婚后共同还款,住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和相应的住房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按出资情况共有;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住房,婚后共同还款,住房以双方名义登记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结婚买房

婚后夫妻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这是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房、支付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属于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转换的,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结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房并支付了所有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三.父母为孩子买房子

父母为孩子买房子现实中非常多,情况很复杂。

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全额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部分(首付)购买房屋,婚后双方共同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的,该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父母出资的部分被视为只对自己孩子中的一方的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首付)部分购买房屋,婚后双方共同还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出资的部分被视为对自己孩子的一方的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全额购房,且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全额购房且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全额购房且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除非能证明出资人父母明确表示单方面赠与其子女配偶,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购买房屋,双方共同偿还,房屋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的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方的除外。 离婚分割时可出资父母子女的适当多

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购买房屋,双方共同偿还,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出资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方的除外。 离婚分割时可出资父母子女的适当多

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购买房屋,且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以认定双方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共有。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一方父母全额购房,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但父母不打算将房产赠与子女,而只让子女具名登记的,该房屋虽不是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财产,但声称已具名登记者则相反

 

四.夫妻不动产赠与

双方约定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但未经公证,也未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个人所有房屋的约定由双方共有,但未经公证,也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离婚后,即使未办理公证或房产过户手续,一方也不得请求撤销赠与。

双方同意在离婚诉讼中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发放调解书。 离婚后,即使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一方也不得请求撤销赠与。

五.登记第三方名下房屋的办理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出资购房后,可能会基于各种因素考虑将房屋登记在子女、父母或其他第三方名下。 离婚财产分割的,主张房屋为共有或者一方所有,属于产权争议的,主张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将住房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特殊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意味着未成年子女是其房屋的真正权利人,而是要审查夫妻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确将该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认定为未成年子女财产,直接抚养方不是将房屋赠与临时管理的未成年子女的,宜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房产证上除夫妻双方外,同时还有第三人姓名的。 在实践中,法院一般采取以下措施

(1)对该房屋的(不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中止案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有出售财产的申请后,根据出售财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六、福利房、房改房、宅基地房等

一方婚前出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福利住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屋装修,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住宅装修,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登记人主张归其个人所有的,该住宅装修的取得应当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对方也应当证明未因此损害利益。 否则,最好认定为共享。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给予出资方多点;

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只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中不能对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分割作出判决,只能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作出判决。 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诉讼解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住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该住房进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按债权处理。

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双方无相反约定的,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当归婚前建房一方所有。 婚前建房所产生的债务由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地产的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并向另一方作出相应的补偿。

一方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供子女结婚居住,如果房屋是以子女名义建造的,该房屋是否成为子女夫妇共同财产,主要取决于子女是婚前建造的还是婚后建造的。 婚前建造的,一般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配偶分割婚后建造的,一般视为子女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其房屋为子女夫妻共同财产。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家庭建房共同居住的宅基地,属于全家,即一户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时,应先从中分得属于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进行分割。

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宅基地房,法院一般不处理所有权,只处理房屋居住或者使用权

取得契据的宅基地,由于流通受到限制,不能拍卖、变卖处理,离婚案件中以宣告一方所有,同时给予另一方补偿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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