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离婚时如何分配宅基地取决于房子是婚前还是婚后建造的。
首先,这栋房子是婚前建造的。
根据《婚姻法》第18条,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另一方的财产。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地产是婚前建造的,离婚时该房地产应为婚前个人财产。房屋拆迁的,房屋价值补偿和土地补偿属于个人,安置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
第二,房子是婚后建造的。
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婚后建造的,离婚时按照共有财产分割。如果一方婚前借钱建房,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配偶也有权分割偿还的贷款和相应的房屋增值部分。
通常,当一对夫妇离婚时,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婚后建造的,双方将协商分割。一方拥有房屋,并相应补偿另一方的房价。如果夫妻双方的户口都在同一个村子里,通常会分开。如果夫妻一方的户口不在村里,实际上,各地的做法是不同的。在某些地方,如果一方的户口不在村里,也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房屋将归另一方所有,房屋所有人将补偿另一方的差价。在其他地方,对于夫妻双方的户籍是否在同一个村庄没有严格的要求。如在与孙、孙的物权保护纠纷案中,枣庄中院认为,原告虽不是孙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原告与孙因婚姻关系与孙共同生活。孙与原告离婚时,孙同意将孙所有、孙与原告共有的宅基地房屋分割为原告所有,原告以婚姻关系取得该房屋,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支持这一观点,认为张玉环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不影响张玉环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简而言之,离婚时,宅基地和房地产的分割应视情况而定。在房屋拆迁的情况下,拆迁补偿的分配也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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