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小产权房的分割应掌握以下判断原则

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人们社会实践中的一个常见名称。与大型产权房相比,这类房通常包括农民房、村委会房、集资房和军用房。这四类房屋的共同点是没有相关的准建筑程序。前三种类型建在集体土地上,第四种类型不支付土地出让金。根据现行法律,此类房屋不会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备案,也不会被授予颁发证书的权利。他们通常不受法律保护。

小产权房没有房地产,不构成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因此不构成房屋的所有权。然而,小产权房仍然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不动产属性,并在一定条件下由非法转化为合法。例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自己的乡镇范围内买卖农村房屋,如农村房屋、村委会房屋和集体资本房屋,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在离婚纠纷中,如何认定小产权房和小产权房的所有权是婚姻家庭诉讼的难点和热点。小汇编现已整理出来,并与大家分享了人民法院对处理小产权房的共同判决意见。

首先,人民法院不会将行政机关确认为非法建筑的小产权房处理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未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而建造的建筑物。相应地,查处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不是违法建设的确认机关,司法权不能取代行政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处理或者分割当事人之间的小额财产纠纷。

二、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将已更正的小产权房合法化,可以确认并分割为婚前一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小产权房的适用法律比较复杂,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从非法变为合法。例如,购买了农村房屋、村委会房屋和集资房屋的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户口已迁入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军队腾出了军队产房,土地出让金已退还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客观事实,依法确认和分割离婚纠纷中的财产。

三、确认小产权房的使用权

未取得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小产权房长期存在,未受到规划行政部门、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当确认小产权房的使用权。人民法院在处理有关小产权房使用权时,应当向离婚诉讼当事人说明变更诉讼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依法明确分配和分割小额财产使用权。处理的原则是可分分割。如果分割影响使用价值,离婚诉讼应通过双方协商、投标和询问来解决。离婚诉讼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应当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对小产权房使用权的划分是人民法院对小产权房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认可。其目的是维护离婚诉讼当事人的使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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